可再生能源法草案未明确水电是否适用
2005-02-28 16:54:39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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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沈路涛 邹声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日前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了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的审议结果。草案原来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等非化石能源,但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不适用本法。
对这一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有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水能本来就是可再生能源,本法不应只适用于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的小水电;有的提出,发展水电也应尊重科学、统筹考虑,盲目发展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水力发电适用本法的问题,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进一步组织研究论证后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据此,草案关于水力发电的规定修改为: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此外,根据审议意见,草案还保留了有关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的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一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日前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了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的审议结果。草案原来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等非化石能源,但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不适用本法。
对这一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有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水能本来就是可再生能源,本法不应只适用于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的小水电;有的提出,发展水电也应尊重科学、统筹考虑,盲目发展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水力发电适用本法的问题,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进一步组织研究论证后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据此,草案关于水力发电的规定修改为: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此外,根据审议意见,草案还保留了有关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的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一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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