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率先全面规范水能资源开发
2004-12-30 10:15:45 来源:中国水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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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重庆市水利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对水能资源的规划、水电开发权出让、水能资源开发审批及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4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鼓励按水资源规划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出让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条例》出台后,引起了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极大关注,经多次协商,并在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的积极协调下,两部门日前出台了《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规范了水能资源开发的若干事项。
关于水力发电规划,《实施意见》规定,全市水力发电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区县编制,送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区县(自治县、市)水力发电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送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文本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条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实行分级编制。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外,本市辖区内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为准)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并协调组织编制工作,规划完成后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意见》规定,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确定电源项目建设时序,形成中长期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方案,报市电力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水电开发权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出让。其中,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实施水电开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河流上的大中型水电开发项目(总装机5万千瓦及其以上),在电源项目年度建设方案指导下,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或协议出让水电项目开发权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总装机在1万千瓦及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或协议出让开发权的方案并组织实施;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或协议出让开发权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镇政府及其他未经授权的部门无权出让水电开发权。
关于水电基本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实施意见》规定,政府投资的水利行业的水电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委审批水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有关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同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转报时,还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投资建设水电项目,须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单位须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还需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水电站竣工验收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实施意见》还对本意见的实施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凡已经乡镇政府和其他未经授权的部门出让的水电项目,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后仍未办理项目建议书等手续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收回水电开发权,按权限重新组织出让;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开发的水电项目,取得项目开发权的单位须在一年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对超过一年仍未启动的水电开发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开发权,重新确定开发业主;本意见施行后,对越权出让或未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协议出让水电开发权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供稿:重庆市水利局 蒙昌洪
2004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鼓励按水资源规划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出让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条例》出台后,引起了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极大关注,经多次协商,并在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的积极协调下,两部门日前出台了《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规范了水能资源开发的若干事项。
关于水力发电规划,《实施意见》规定,全市水力发电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区县编制,送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区县(自治县、市)水力发电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送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文本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条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实行分级编制。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外,本市辖区内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为准)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并协调组织编制工作,规划完成后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意见》规定,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确定电源项目建设时序,形成中长期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方案,报市电力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水电开发权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出让。其中,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实施水电开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河流上的大中型水电开发项目(总装机5万千瓦及其以上),在电源项目年度建设方案指导下,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或协议出让水电项目开发权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总装机在1万千瓦及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或协议出让开发权的方案并组织实施;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或协议出让开发权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镇政府及其他未经授权的部门无权出让水电开发权。
关于水电基本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实施意见》规定,政府投资的水利行业的水电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委审批水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有关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同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转报时,还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投资建设水电项目,须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单位须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还需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水电站竣工验收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实施意见》还对本意见的实施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凡已经乡镇政府和其他未经授权的部门出让的水电项目,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后仍未办理项目建议书等手续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收回水电开发权,按权限重新组织出让;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开发的水电项目,取得项目开发权的单位须在一年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对超过一年仍未启动的水电开发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开发权,重新确定开发业主;本意见施行后,对越权出让或未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协议出让水电开发权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供稿:重庆市水利局 蒙昌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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