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尽快堵上节能管理工作中的漏洞
2004-10-11 10:18:59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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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面对沿海发达地区前所未有的“电荒”局面,浙江省许多从事能源管理工作的有识之士呼吁,当前应尽快堵上节能管理工作中的漏洞。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电、煤、油”等能源紧张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其中尤以长三角地区为甚。根据电力专家的判断,上海尚属于“一般短缺”,江苏属于“严重短缺”,浙江则进入“电力危机”状态。来自浙江省电力公司营销部的数据显示,这个省的电力总需求在1500万千瓦以上,而现有的供应能力只有1100万千瓦左右,电力供需之间的缺口已达400万千瓦。目前浙江的用电负荷曲线基本已成一直线,由以往季节性、时段性缺电转为持续性缺电,无削峰填谷的潜力可挖。
在能源供应紧缺的同时,能源的浪费也十分惊人。据测算,浙江能源利用效率为35%左右,比发达国家低8-10个百分点,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比发达国家高30%-90%。来自浙江省有关部门的统计说,目前浙江省1度电的平均产出值是15元,而有些工业企业1度电的产出值只有1.2元。
由于电源建设滞后、经济发展迅速、来水不足、电煤供应短缺、外购电困难等原因,浙江的严重缺电局面在两三年内无法得到缓解。节能,正成为浙江省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共同采取的重要手段。但记者在调研时发现,目前节能的管理工作与严峻的能源危机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节能管理工作在立法、执法、资金、人员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
一、依法行政难度较大
为了配合《节能法》的施行,浙江省最近五年颁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由于一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这些法律、法规在具体的执行中困难重重。
据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主任胡淼龙介绍,这些法规中,有的条款无强制力,如对“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的问题,企业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认证。有的规定得又太过于强硬,如对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单位要“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用能设备”,甚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实际上就是让企业停产。这在执行中很难做到,这样的法律条款最终成了空头条款。
胡淼龙说,经贸委与企业的特殊关系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因为经贸委同时也是一些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老子罚儿子总是不忍心的”,因此节能管理的执法往往让位于一些企业的生存和经济指标的完成。
专家们认为,依法行政难,造成《节能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许多制度,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合理专题论证制度”“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制度”“制定节能标准制度”“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等大部分没有落实和执行。
二、能源监测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
以浙江省为例,“九五”以来,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人员变动、调整较大,使得该省节能管理的力量大大削弱,给节能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据浙江省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副处长屠国富介绍,目前浙江省11个地级市中,设有能源监测机构的只有6个市,尚有5个市未建立监测机构,而且已建机构的性质、职能、体制等尚不明确,距离法律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职责差距甚远。
据了解,目前浙江省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只有6人的编制,分工从事节能工作的只有屠国富一人。而按照《节能法》规定,该省需要进行能源监测的重点用能单位有1216家。下面地市的人员就更少了,杭州市经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处只有4个人,但同时要承担省经贸委三个处的职能。
屠国富说,经费问题也制约了节能工作的开展。目前能源监测机构的经费不稳定,部分机构连正常的工作经费也难以保障。由于财政预算体制的多元化,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工作经费长期短缺,机构综合能力建设严重滞后,不仅影响了部分机构正常运转,也影响了全省节能工作的开展。
三、节能激励制度尚不完善
据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朱海燕介绍,目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都是通过激励制度开展节能管理的。美国通过在电价中提取节能公益基金激励生产、调节销售。欧洲一些国家有节能产品销售补贴制度等。而我国目前只有少量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激励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据了解,浙江省一年的节能专项资金只有500万元。按资金用途的规定,这笔资金只能用于技改补贴,不能用于宣传,而且需要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报经贸委审批。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大量的企业都不知道政府的此项激励措施。
一些专家认为,节能工作的核心任务是提高能源用户的能源利用效率。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哪个环节有利于节约能源哪个环节就能获益,哪个环节不利于节约能源哪个环节就要受到惩罚。政府对能源的管理,应由能源供应转向供应与终端消费<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电、煤、油”等能源紧张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其中尤以长三角地区为甚。根据电力专家的判断,上海尚属于“一般短缺”,江苏属于“严重短缺”,浙江则进入“电力危机”状态。来自浙江省电力公司营销部的数据显示,这个省的电力总需求在1500万千瓦以上,而现有的供应能力只有1100万千瓦左右,电力供需之间的缺口已达400万千瓦。目前浙江的用电负荷曲线基本已成一直线,由以往季节性、时段性缺电转为持续性缺电,无削峰填谷的潜力可挖。
在能源供应紧缺的同时,能源的浪费也十分惊人。据测算,浙江能源利用效率为35%左右,比发达国家低8-10个百分点,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比发达国家高30%-90%。来自浙江省有关部门的统计说,目前浙江省1度电的平均产出值是15元,而有些工业企业1度电的产出值只有1.2元。
由于电源建设滞后、经济发展迅速、来水不足、电煤供应短缺、外购电困难等原因,浙江的严重缺电局面在两三年内无法得到缓解。节能,正成为浙江省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共同采取的重要手段。但记者在调研时发现,目前节能的管理工作与严峻的能源危机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节能管理工作在立法、执法、资金、人员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
一、依法行政难度较大
为了配合《节能法》的施行,浙江省最近五年颁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由于一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这些法律、法规在具体的执行中困难重重。
据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主任胡淼龙介绍,这些法规中,有的条款无强制力,如对“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的问题,企业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认证。有的规定得又太过于强硬,如对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单位要“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用能设备”,甚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实际上就是让企业停产。这在执行中很难做到,这样的法律条款最终成了空头条款。
胡淼龙说,经贸委与企业的特殊关系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因为经贸委同时也是一些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老子罚儿子总是不忍心的”,因此节能管理的执法往往让位于一些企业的生存和经济指标的完成。
专家们认为,依法行政难,造成《节能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许多制度,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合理专题论证制度”“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制度”“制定节能标准制度”“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等大部分没有落实和执行。
二、能源监测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
以浙江省为例,“九五”以来,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人员变动、调整较大,使得该省节能管理的力量大大削弱,给节能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据浙江省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副处长屠国富介绍,目前浙江省11个地级市中,设有能源监测机构的只有6个市,尚有5个市未建立监测机构,而且已建机构的性质、职能、体制等尚不明确,距离法律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职责差距甚远。
据了解,目前浙江省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只有6人的编制,分工从事节能工作的只有屠国富一人。而按照《节能法》规定,该省需要进行能源监测的重点用能单位有1216家。下面地市的人员就更少了,杭州市经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处只有4个人,但同时要承担省经贸委三个处的职能。
屠国富说,经费问题也制约了节能工作的开展。目前能源监测机构的经费不稳定,部分机构连正常的工作经费也难以保障。由于财政预算体制的多元化,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工作经费长期短缺,机构综合能力建设严重滞后,不仅影响了部分机构正常运转,也影响了全省节能工作的开展。
三、节能激励制度尚不完善
据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朱海燕介绍,目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都是通过激励制度开展节能管理的。美国通过在电价中提取节能公益基金激励生产、调节销售。欧洲一些国家有节能产品销售补贴制度等。而我国目前只有少量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激励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据了解,浙江省一年的节能专项资金只有500万元。按资金用途的规定,这笔资金只能用于技改补贴,不能用于宣传,而且需要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报经贸委审批。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大量的企业都不知道政府的此项激励措施。
一些专家认为,节能工作的核心任务是提高能源用户的能源利用效率。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哪个环节有利于节约能源哪个环节就能获益,哪个环节不利于节约能源哪个环节就要受到惩罚。政府对能源的管理,应由能源供应转向供应与终端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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