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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2004-08-27 16:09:39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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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灌溉、供水、发电、排涝等水利工程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水资源利用和防洪安全保障。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管理粗放,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水价偏低,计收不力等问题导致了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积病成险,效益衰减,严重地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推进我省水管体制改革。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实施水管体制改革必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改革,力争在3至5年内,初步建立起符合我省省情、水情、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和建立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规、规章支撑体系。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

  本省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各类水利工程均属于此次水管体制改革范围。

  四、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我省水利工程实行枢纽与灌区统一管理和按工程类型、行政区划分级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并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安全运行和人事管理责任。国家投资兴建的跨地(州、市)行政区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国家投资兴建的中型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小(1)型水利工程,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也可授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投资兴建的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划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位于城市(镇)上游位置特别重要的水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编制等部门同意后,也可提高一级管理。原属集体管理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水利站负责管理,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工程所在地村及村民组或受益户联合体(或用水者协会等集体组织)负责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个体投资修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含1至10万立方米的山塘),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水利站的业务指导,其安全运行管理必须明确专人负责。

  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其他行业管理的水库工程,运行管理、安全鉴定、调度运用等须遵循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及行业强制性标准;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工程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集体和个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水利站的技术指导者、管理责任人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情况,将水管单位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第二类,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兼有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收支情况确定性质:前三年水管单位收入低于按标准核定支出30%(含30%)的,定性为由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前三年水管单位收入大于按标准核定支出的30%,小于1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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