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企业应否向地方交水资源费
2004-08-05 10:23:56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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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地方:收费有依据 大型电厂:不认地方规定
记者 董伟
“如果今年下半年,大化、岩滩两大水电厂还拖着不交水资源费,我们就要动真格的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的唐毓照说,下半年,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各县市清收中央直属水电厂、火电厂拖缴的水资源费,“实在不行,我们就走法律程序”。
据唐毓照介绍,由于中央直属的水电厂和火电厂拒绝缴纳水资源费,广西每年财政要少收入5000万元至7000万元。其中,大户就是大化、岩滩两家(相关报道见本版7月28日《大型水电站如何应对库区利益诉求》)。
据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大型水电厂一度电要交3厘的水资源费。大化和岩滩两座电站,一年共发电90亿度,应该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缴纳2700万元。
但是,当地水行政管理部门说,大化水电厂除了1993年上半年缴纳过107万元水资源费之外,水利部门就再也没有收到过一分钱。该厂拖缴累计额达6051.7万元。岩滩水电厂更多,从1997年到2003年,未缴纳水资源费合计11141.4万元。
广西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地的自治区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大化、岩滩两大水电厂所在的大化瑶族自治县水利局每年的重要工作,就是向大化、岩滩两大电厂交涉收款,发缴费通知。“十几年,不知发了多少份,但是人家根本不理。”一名工作人员说。
记者看到,最早的一份“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传真件)是1993年11月9日发出的,要求“广西大化水力发电总厂缴纳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0月31日的水资源费633114元。”期限15天。但是,“11年过去了,什么也没见着”。
记者就此采访大化电厂时,对方的态度很明确:“我们不该交这份钱。不能发个通知,我们就交啊。”
广西水利部门:收缴水资源费有依据
唐毓照说:“我们收取水资源费是有充足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大化、岩滩等水电厂从红水河取水用于发电,理应缴纳水资源费。
《水法》还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唐毓照说,国务院具体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就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另外,《水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大化电厂从红水河大化河段取水发电,按行政区域管理规定,大化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征收大化电厂的水资源费。
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现广西政府已出台了征收水资源费的办法,大化电厂应按该办法缴纳水资源费,大化水利局以该办法的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唐还翻出国家财政部、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水资源费,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原国家计委《水利产业政策》也有类似的说法:“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国务院正式发布之前,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水利部门据此认为,向大化、岩滩等水、火电厂收取水资源费没有任何问题,“而且,电厂在电价里已经把水资源费计入成本了”。
大化电厂:不认地方政府规定
但是,大化和岩滩电厂并不认同广西水利部门的说法。
大化水电厂法律顾问秦律师告诉记者,大化水电厂直属中央,虽然现在实行股份制了,但是还是国有股份控股,“国务院要是发文要我们交,那没有问题。但地方政府出台这种规定,我们是不会认账的。《水法》上也说,国务院才能制定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并没有明文授权省市县可以制定”。
他说,在广西,绝大多数的中央
记者 董伟
“如果今年下半年,大化、岩滩两大水电厂还拖着不交水资源费,我们就要动真格的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的唐毓照说,下半年,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各县市清收中央直属水电厂、火电厂拖缴的水资源费,“实在不行,我们就走法律程序”。
据唐毓照介绍,由于中央直属的水电厂和火电厂拒绝缴纳水资源费,广西每年财政要少收入5000万元至7000万元。其中,大户就是大化、岩滩两家(相关报道见本版7月28日《大型水电站如何应对库区利益诉求》)。
据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大型水电厂一度电要交3厘的水资源费。大化和岩滩两座电站,一年共发电90亿度,应该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缴纳2700万元。
但是,当地水行政管理部门说,大化水电厂除了1993年上半年缴纳过107万元水资源费之外,水利部门就再也没有收到过一分钱。该厂拖缴累计额达6051.7万元。岩滩水电厂更多,从1997年到2003年,未缴纳水资源费合计11141.4万元。
广西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地的自治区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大化、岩滩两大水电厂所在的大化瑶族自治县水利局每年的重要工作,就是向大化、岩滩两大电厂交涉收款,发缴费通知。“十几年,不知发了多少份,但是人家根本不理。”一名工作人员说。
记者看到,最早的一份“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传真件)是1993年11月9日发出的,要求“广西大化水力发电总厂缴纳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0月31日的水资源费633114元。”期限15天。但是,“11年过去了,什么也没见着”。
记者就此采访大化电厂时,对方的态度很明确:“我们不该交这份钱。不能发个通知,我们就交啊。”
广西水利部门:收缴水资源费有依据
唐毓照说:“我们收取水资源费是有充足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大化、岩滩等水电厂从红水河取水用于发电,理应缴纳水资源费。
《水法》还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唐毓照说,国务院具体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就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另外,《水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大化电厂从红水河大化河段取水发电,按行政区域管理规定,大化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征收大化电厂的水资源费。
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现广西政府已出台了征收水资源费的办法,大化电厂应按该办法缴纳水资源费,大化水利局以该办法的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唐还翻出国家财政部、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水资源费,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原国家计委《水利产业政策》也有类似的说法:“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国务院正式发布之前,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水利部门据此认为,向大化、岩滩等水、火电厂收取水资源费没有任何问题,“而且,电厂在电价里已经把水资源费计入成本了”。
大化电厂:不认地方政府规定
但是,大化和岩滩电厂并不认同广西水利部门的说法。
大化水电厂法律顾问秦律师告诉记者,大化水电厂直属中央,虽然现在实行股份制了,但是还是国有股份控股,“国务院要是发文要我们交,那没有问题。但地方政府出台这种规定,我们是不会认账的。《水法》上也说,国务院才能制定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并没有明文授权省市县可以制定”。
他说,在广西,绝大多数的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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