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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调升居民电价无必要 建立市场竞争是关键

  2004-06-21 09:02:05    来源:财经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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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提升电价、差别用电应只是应对电荒的治标之策。在下一轮电力供求平衡达成之前,真正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建立电力市场竞争的问题,这才是走出“电荒―加大电力投资建设―电力过剩―限制电力项目―电荒”怪圈的治本之举。

  6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文,将电价总水平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2分。在销售电价的安排中,对各类用户实行了区别对待:为了扶持农业生产,对农业、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未作调整,并且适当降低了农业生产中种植业和养殖业用电价格;商业电价按照与工业用电合理比价的原则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需要调整居民生活电价的地区,将依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后再作出决定。

  笔者对其中调高居民生活电价的有关规定不甚认同,质疑其有无市场逻辑。

  在此,我们可以先问,中国目前的电力紧张,真的是由于严重的供求失衡所导致的结果吗?如果是,这种供求失衡的原因是什么,是市场资源紧张还是政府管制造成的?这些问题如果弄清楚了,居民用电价格上涨有无必要的答案也就水落石出了。

  可以说,目前国内存在的24省市严重缺电情况,基本上是政府行政管制电力,以及宏观调控计划不周的结果。几年前政府行政部门认为,中国电力重复建设严重,在未来几年内电力一定会严重过剩,因此行政部门要求三年不审批与电力建设有关的项目。结果是经济一发展,电力紧缺情况马上暴露出来。现在,面对电荒,政府部门又计划把总装机容量为700-800亿千瓦的新电站投入使用,以争取在近一两年内使电力供需大致达到平衡。

  政府主导下的宏观调整,真正可以化解电力过剩与短缺之波动吗?其实,按照政府部门目前的电力发展规划,未来几年又可能会导致电力过剩了。原因有二,一是在一些缺电的地方,当地政府可能会突破中央政府对电力建设的规划,自行修建电站。目前,一些富裕家庭为了应付停电,已经在购置价值上万元的家用发电设备。而一些地方政府,也早已蠢蠢欲动,以免陷入被限制用电的被动。如果企业及地方都加入发电的行列,电力岂会供不应求呢?

  其二,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电力紧缺并是因为发电的装机容量不足,而在于政府垄断及行政调控过度,使得电力定价非市场化,发电企业利益驱动。目前,国内的情况是发电与供电完全分离,由于两者利益上的不协调、成本定价上的不合理(如燃料价格早已上涨百分之几十,但电价并没有随之变动),使一些发电厂根本就没有动力多发电,有时干脆让现有的设备闲置。一些电厂人士直指要害:一些电厂不想发电时,就说机组要检修,但实际情况是发电的企业或是所分享利益太少,或是由于越是发电多亏损就越多。可以说,中国电力问题,如果不解决政府行政完全垄断,不解决发电与供电的利益平衡问题,不形成有效地对电力定价的市场机制,政府就只能忙碌于电力短缺与过剩之间的怪圈。

  这就是说,电力短缺的根本在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电力竞争市场,缺乏有效的电力市场定价机制,特别是在工业用电、企业用电占电力需求绝对比重的情况下,仅仅对居民用电价格上涨作用不大。因此,为了缓解国内电力短缺现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政府放开电力生产和供应市场。一般来说,电力的生产与供应不属于自然垄断,规模经济也不明显。因此,政府可以要求电力公司把输送电力和其他业务分开,容许其他生产和供应的公司使用他们的输送网络,并交付合理的使用费。政府应该改变目前电力市场地区性及整体性垄断政策,容许各种发电公司在市场中竞争,再透过全国输电网络,将电力供应给有需要的客户。美国不少小的电力公司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全国输电网络的。

  其次,政府可适当在电力输送方面的进行利润管制。由于电力输送属于自然垄断,适当的利润保障和政府监管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可以考虑如何厘定使用电力输送网络的费用,给予电力网络拥有者合理利润。故此,当电力生产和供应市场全面开放竞争后,政府利润管制规划只适用于输送方面的业务。在计算准许利润时,不应以固定资产作基础,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到股东资金的成本。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受管制公司的效率,政府可能引进类似价格上限的机制。

  再次,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不仅要提高生产企业的竞争,也在于用电设备与产品的竞争,引导用电设备生产厂家和用电企业向耗能小效率高的方面发展。最近上海对此有所动作,但决不可操之过急,否则对一些转产慢的企业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最后,加强电力监管部门的专门性与独立性。对于电力的生产与供应来说,尽管不是自然垄断的产品,但是其技术准入、资金准入要求都较高,这就需要政府在准入标准的设定上有更多的作为。目前,政府应该全面检讨现有电力监管制度、电力市场定价机制、及电力市场运行机制,从中寻找更适应中国的电力制度安排。对于电力监督机构,不仅要强调其独立性,也要强调其专业性及电力监管工作的透明性。这样才有助于政府制定长远策略,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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