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行业的定性与定位
2004-03-03 01:31:40 来源:中国水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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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总则”1.0.2条文说明规定:“农村水电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
从定性上讲,农村水电指的是中小水电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不是指的常规煤电能源。依靠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就是突破单纯依靠常规煤电长距离送电,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建设农村电气化“不经济”、“不科学”、“不可能”的旧模式;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它有利于发挥中小水电能源分布的资源、区位、比较优势,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它符合中国自然地理条件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社会联合电网分布式供电的战略发展方向。
从含义上讲,农村水电不仅指电源,而且指与其配套的电网,是中小水电电源电网的统称。它属于独立配电单元范畴,类似于美国农电合作社,既有电源,又有电网,供需直接见面,并与主网进行电能交换交易,余电上主网,不足从主网购入。按照国务院国发 2002 5号文件的规定,从全国农村水电的总体讲,首先要加强电网建设,待监管体系、分层次区域电力市场和有关的技术支持系统已经建立等条件成熟后,在配电网内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配电网。配电网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并通过向输电网购电,或与发电企业签订合同借网向本配电网供电,保障向最终用户供电和服务。
从定位上讲,凡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只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主要为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即为农村水电。包括通过与地方签订协议,由民营资本异地开发中小水电借网向本地区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坚持“三农”服务方向,也为农村水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将农村水电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更显著”应予重点支持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要求“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有效维护和运营”。
从定性上讲,农村水电指的是中小水电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不是指的常规煤电能源。依靠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就是突破单纯依靠常规煤电长距离送电,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建设农村电气化“不经济”、“不科学”、“不可能”的旧模式;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它有利于发挥中小水电能源分布的资源、区位、比较优势,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它符合中国自然地理条件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社会联合电网分布式供电的战略发展方向。
从含义上讲,农村水电不仅指电源,而且指与其配套的电网,是中小水电电源电网的统称。它属于独立配电单元范畴,类似于美国农电合作社,既有电源,又有电网,供需直接见面,并与主网进行电能交换交易,余电上主网,不足从主网购入。按照国务院国发 2002 5号文件的规定,从全国农村水电的总体讲,首先要加强电网建设,待监管体系、分层次区域电力市场和有关的技术支持系统已经建立等条件成熟后,在配电网内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配电网。配电网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并通过向输电网购电,或与发电企业签订合同借网向本配电网供电,保障向最终用户供电和服务。
从定位上讲,凡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只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主要为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即为农村水电。包括通过与地方签订协议,由民营资本异地开发中小水电借网向本地区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坚持“三农”服务方向,也为农村水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将农村水电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更显著”应予重点支持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要求“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有效维护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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