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整治污染出新招 出台企业环保供电规定
2003-12-26 09:40:40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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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24日,山西省政府下发《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供电部门要对违法建设项目和该关未关的排污企业实行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
依据《电力法》及《山西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制定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要求,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企业,供电企业在接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命令后,在不因停电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对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的措施;对在建非法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在7日内停止对项目供电;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供电企业也要在7日内停止供电。同时,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电,必须向供电企业提供审批该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没有审批意见,供电企业一律不予供电。
依据《电力法》及《山西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制定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要求,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企业,供电企业在接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命令后,在不因停电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对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的措施;对在建非法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在7日内停止对项目供电;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供电企业也要在7日内停止供电。同时,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电,必须向供电企业提供审批该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没有审批意见,供电企业一律不予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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