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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安全外部“掣肘”待消

  2003-09-22 09:23:18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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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记者 单继林

  电价仍是“羁绊”

  电网的建设和技术改造需要足够的资金,以使电网的发展水平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特别是城市电网的改造,取消贴费后实际上无资金来源。电网设备的折旧年限,全国一刀切,难于适应发展中的电网建设的需要。事实上,欠账多的电网输变电设备的机械寿命和技术寿命都缩短了。

  业内人士一直在讨论电力体制改革后,为何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王久玲认为,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电力体制进行改革是当今国际潮流,许多国家将其上升到提高国家总体竞争力的高度,试图通过改革降低电力的生产成本,降低电价,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低成本的平台,进而增强国际竞争力。

  然而,她说,改革后的电网企业由于恰恰是自然垄断特性的企业,不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其电价应通过科学的成本计算而形成。输电价格过高难于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低成本平台;输电价格过低,将使电网企业失去发展能力,电网建设跟不上,就不能满足电网安全的要求,也就不可能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平台。因此,建立一个输配价格合理的形成机制是政府和电网企业以及电力用户所共同希望的。

  王久玲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电价政策,加强对电价的管理,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例如,电价的形成实行听证会制。监管部门要对电价实行严格监管,尽可能使电价水平达到政府、电力企业和公众都满意,既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一个低成本的平台,又能保证电网的发展和安全水平的提高。

  国家电网公司的副总经理李彦梦说,电网今后的建设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目前的电价形成机制很难保证未来电网的可持续发展。为保证电网适度超前建设,必须尽快建立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使电网企业在国家监管下取得合理的利润,具备自我发展能力,使电网建设具有吸引社会投资的能力。这是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和保证,也是电网企业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的需要。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注重提高电网的技术装备质量和电力科技水平,减少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对电网安全的不利影响。

  对此,国家电网公司战略规划部这一专业人士表示,要加快电价体制改革,合理配置现有发电资源,抑制低效用电需求。

  他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尽快调减甚至取消在电力过剩时出台的特别是对高耗能行业的不合理的电价优惠政策,抑制无效和低效需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各级政府自行出台的鼓励用电政策进行清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要予以取缔。调整国家已经出台的促进多用电的各种优惠电价政策,特别是对电解铝等高耗能企业实现的优惠电价政策,尽快调整落实到位。

  同时,要尽快出台实施辅助服务电价制度,充分调动现有发电厂和用户提供辅助服务的主动性,如促使用户主动避峰和提供无功支援,促使发电厂主动调峰、调频和提供无功服务等,缓解电网调峰和无功不足等问题,提高电网安全性。

  法律体系尚未构建

  我国电力工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当时在电网建设投入不足,网架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对保证电网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南方电网公司副总经理王久玲表示,去年的电力体制改革,实行了厂网分开,意在为电力工业引入竞争环节,打破垄断,解决“效率”和“发展”的双重问题。而达到这个目的,需要以法管制电力市场,更需要以法管理安全。过去电力系统内部的安全生产问题是“大一统”的电力企业自己的事情,其手段主要是行政制约。

  而今天电力系统的安全问题是分而治之的多家电力企业共同的事情。要维持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必须有法律作保证,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与电网安全相关企业的责任,以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并由专门的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管制部门电力监管委员会加强管制。

  王久玲说,虽然当前新的管理体制已初步形成,但相关的电力安全立法还没有跟上,因而造成安全管理上的真空。从电网安全立法,依法管制,到依照法律行事构成了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法律体系。过去政企不分,政监不分,无法形成有效的电网安全运行的法律体系。

  李彦梦则表示,要加快电力立法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律保证。他说,厂网分开后,市场主体和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在电力市场建设方面,我们还缺乏经验,正在积极探索过程中。但是有些过去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和管理办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尽快建立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完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电网安全。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不仅是电网企业的重要职责,也是所有并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共同要求和职责。

  在新修订的《电力法》中,应对各市场主体保证电网安全的职责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事故应急处理方面,要有明确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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