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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制度规范浙江水电资源市场

  2003-10-13 18:31: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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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2000年初,浙江省以一桩水资源有偿转让事件使国人哗然:原来,天上掉下来的水,是可以当做资源商品用来买卖的。一年后,又一桩买卖,也使大多数浙江人愕然:浙南山区文成县的普通市民林绍干同另29位投资者竞买该县一座3000千瓦装机电站的开发权,以362.1万元的最高报价中的。
  消息传出,在全省水电行业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有的反对,有的支持。反对者认为制度还未涉及这项工作,因此不能随便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拿来卖了,而支持者却认为水电开发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浙江已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经济氛围,因此在涉及资源稀缺的经济领域内,应当通过市场竞争,选择条件最合适的企业来占有和利用这些资源,而不应当让某些企业和个人具有对稀缺资源占有和利用的特殊机会,再由他们根据对稀缺资源的特殊占有和利用而形成垄断。
  数月后,浙江省水利厅召开了水电资源转让座谈会。通过争论形成共识:农村水电资源有偿转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农村水电在发展中的创新,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政府作为资源的管理者,有必要根据水电资源的状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尽可能形成公平竞争机制,实行水电资源市场准入并规范之。
  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浙江省水利厅于2002年8月制定了《浙扛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在明确水电资源权属国家所有的基础上,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工作,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规划以及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方式等。《办法》规定积极推行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有偿出让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对防洪等公益性部分,政府可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给予政策性补贴;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30~50年,获得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办法》中关于建设、生产、管理和防洪等方面的规定。《办法》还规定了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金必须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水利工程的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等。
  浙江省水利厅水电开发管理中心叶舟主任认为,资源有偿转让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转让,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参与竞争的投资者只有少数几家。另一种是有多个投资者竞争资源开发权的情况,如文成一个电站有30个竞买者,这种情况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配置资源,即公开竞标决定开发者。他认为,这几年浙江省经济发展和农村水电资源的开发已经为引入竞争机制创造了条件。一是可开发水电资源越来越少,截至2002年底,水电资源开发率达到了53%左右,稀缺是市场配置的首要条件。二是使资源利用率达到最大化的流域性规划和专业性水电规划已经完成。三是水电投资为社会所公认,越来越成为社会团体投资的首选目标。四是2000年统一电价方案出台,改变了原来一个电站一个价的做法,使投资者可以预期未来收益。五是浙江民营经济发达,投资者市场经济意识普遍较高。有了这几个条件,加上众多投资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社会参与水电投资的热情升高,自然引起资源的争夺行为。在这种形势下,政府把争夺行为引导成有序竞争行为也就顺理成章了。叶舟说,文成的水电资源公开拍卖就是顺应了这种潮流。事实证明,不过1年,另一个山区县遂昌县,9位投资者参与了该县两个小水电站的竞标,起拍价分别为6.75万元(设计装机1500千瓦,年发电量410万千瓦时)、11万元(设计装机2500千瓦,年发电量770万千瓦时)的电站开发权,最终被中标者分别以99.5万元和118万元的高价购得,使其他投资者都心平气和地接受了这个结果。
  浙江的水电资源市场准入制度一出台,对正在徘徊的水电市场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一些市、县相继按省水利厅的这个《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有的一时来不及制定实施方案的地区先暂停批建新电站,等待本地新政策的出台。
  专家点评:水电资源的有偿、公开转让,为建立一个资源市场创造了条件,至少有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在按社会平均成本核定电价的政策前提下,通过有偿转让,提高投资者的生产成本,平抑投资者的利润,既是电价政策的补充,又是确定垄断行业合理利润的有效手段。二是通过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各社会成员都有参与的机会,减少因水电资源开发权转让导致投资者与村民、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矛盾。三是防止政府官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稀缺资源的人为配置而产生的腐败行为,减少“寻租”,杜绝业主为牟取暴利私下转让国家水电资源开发权行为。四是提高水电资源管理的意识,倡导社会公德意识,提高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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