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耀唯:电力资产重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
2003-10-18 17:17: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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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一、电力资产重组后的电力企业及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产权制度安排的具体化,针对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信托代理关系,主要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功能、结构及其权力的制度性规定,或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制度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的产权结构决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传统的电力工业体制,是高度集中、垂直一体化、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谈不上电力企业的独立法人主体地位;从20世纪80年中期实施“集资办电”政策以来,随着中央、地方和外方投资主体的进入,在发电环节逐步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开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90年代后期,随着电力工业部的撤消和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各网省市电力公司在职能上进行政企分离,并与国家电力公司逐级形成了国有独资的母、子或分公司体系,但是,作为基础产业的国有企业,依然没有建立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
从2002年开始,在电力工业所进行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是我国电力工业史上的一次最深刻的体制变革,在企业的组织结构上,比较大的突破有以下几点:
1、发电与电网企业的中央资产在产权关系上实现了彻底分离。除电网企业暂时保留必要的调峰调频电厂外,组建了5家发电集团公司,作为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将进一步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
2、将国家电网资产一分为二,组建了两家电网公司。其中,按照公司法由广东省地方电网净资产控股、国家电网在广西、贵州、云南的电网净资产和海南地方电网净资产参股,组建了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央直接管理的公司层面上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3、在成立国家电网公司的基础上,将组建5家由国家电网公司控股的区域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以利于促进区域电网公司的产权多元化,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确立其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建立区域电力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
4、对电网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进一步打破电力行业的垄断地位。对施工、设计、修造、燃料供应、电力产品生产或服务等方面开放市场,并对其进行重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少电网企业与其辅业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以促进电网经营成本的公开透明和对垄断环节的电力监管。
5、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拟在“十一五”期间进行输配分开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地方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力度,在配售电环节,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重组,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进行公司化改组,并逐步引入竞争机制,以利于形成比较完整和成熟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主要问题
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需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不断总结和完善的一个过程。到目前为止,只能说是取得了阶段性的改革成果,其最终目标远远没有完成。因此在改革过渡阶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探索和改进。
一是在电力体制方面,只是做到了厂网分开。其改革的成效将表现在电源投资和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以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但是在目前的体制框架下,集输电、配电和售电业务于一身的电网企业,既是单一购买者,又是唯一的售电方,其垄断行为还将在很多方面影响着电力市场的建立和电力工业的运行效率。
二是在产权制度方面,依然是一股独占或一股独大,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无论是国家电网公司,还是5家发电集团公司,都是依据企业法而组建的国有企业,党组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总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作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国资委外派监事机构。因此,其产权制度的深刻变革还有待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较大的突破。
三是在企业组织方面,电网和发电企业的重组改制任务依然十分滞后。电力体制改革,不仅要寻求管理体制的转轨,更要实现企业制度的创新。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区域电网公司的组建,除内蒙有地方电网净资产可以参股东北和华北区域电网公司的组建外,华东、华中和西北区域电网公司目前仍将是国家电网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如何引入地方或其他股东参与区域电网公司组建,进而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仍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发电集团公司,目前还是典型的国有企业,在公司体制、运行机制、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等方面与国际先进大公司对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对于下属企业在产权界定、股权置换、企业改制等方面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处理。
四是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依然受制于传统的体制惯性。即便是有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也在很多方面沿袭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大多由外派董事、监事构成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说是股东之间的工作协调会,总经理或有较大的随意决策权或受制于上级机关的控制,集团公司与其控股企业之间的集权与放权,始终是没有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产权制度安排的具体化,针对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信托代理关系,主要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功能、结构及其权力的制度性规定,或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制度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的产权结构决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传统的电力工业体制,是高度集中、垂直一体化、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谈不上电力企业的独立法人主体地位;从20世纪80年中期实施“集资办电”政策以来,随着中央、地方和外方投资主体的进入,在发电环节逐步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开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90年代后期,随着电力工业部的撤消和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各网省市电力公司在职能上进行政企分离,并与国家电力公司逐级形成了国有独资的母、子或分公司体系,但是,作为基础产业的国有企业,依然没有建立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
从2002年开始,在电力工业所进行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是我国电力工业史上的一次最深刻的体制变革,在企业的组织结构上,比较大的突破有以下几点:
1、发电与电网企业的中央资产在产权关系上实现了彻底分离。除电网企业暂时保留必要的调峰调频电厂外,组建了5家发电集团公司,作为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将进一步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
2、将国家电网资产一分为二,组建了两家电网公司。其中,按照公司法由广东省地方电网净资产控股、国家电网在广西、贵州、云南的电网净资产和海南地方电网净资产参股,组建了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央直接管理的公司层面上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3、在成立国家电网公司的基础上,将组建5家由国家电网公司控股的区域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以利于促进区域电网公司的产权多元化,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确立其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建立区域电力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
4、对电网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进一步打破电力行业的垄断地位。对施工、设计、修造、燃料供应、电力产品生产或服务等方面开放市场,并对其进行重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少电网企业与其辅业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以促进电网经营成本的公开透明和对垄断环节的电力监管。
5、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拟在“十一五”期间进行输配分开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地方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力度,在配售电环节,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重组,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进行公司化改组,并逐步引入竞争机制,以利于形成比较完整和成熟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主要问题
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需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不断总结和完善的一个过程。到目前为止,只能说是取得了阶段性的改革成果,其最终目标远远没有完成。因此在改革过渡阶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探索和改进。
一是在电力体制方面,只是做到了厂网分开。其改革的成效将表现在电源投资和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以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但是在目前的体制框架下,集输电、配电和售电业务于一身的电网企业,既是单一购买者,又是唯一的售电方,其垄断行为还将在很多方面影响着电力市场的建立和电力工业的运行效率。
二是在产权制度方面,依然是一股独占或一股独大,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无论是国家电网公司,还是5家发电集团公司,都是依据企业法而组建的国有企业,党组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总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作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国资委外派监事机构。因此,其产权制度的深刻变革还有待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较大的突破。
三是在企业组织方面,电网和发电企业的重组改制任务依然十分滞后。电力体制改革,不仅要寻求管理体制的转轨,更要实现企业制度的创新。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区域电网公司的组建,除内蒙有地方电网净资产可以参股东北和华北区域电网公司的组建外,华东、华中和西北区域电网公司目前仍将是国家电网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如何引入地方或其他股东参与区域电网公司组建,进而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仍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发电集团公司,目前还是典型的国有企业,在公司体制、运行机制、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等方面与国际先进大公司对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对于下属企业在产权界定、股权置换、企业改制等方面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处理。
四是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依然受制于传统的体制惯性。即便是有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也在很多方面沿袭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大多由外派董事、监事构成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说是股东之间的工作协调会,总经理或有较大的随意决策权或受制于上级机关的控制,集团公司与其控股企业之间的集权与放权,始终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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