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电网建设投融资显现新态势
2003-11-06 10:12:09 来源:中国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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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2003年3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悄然挂牌,这是中国电力体制改革进程中划时代的里程碑。此前至2 002年底,各大电网管理局、各省电力局已撤销,全国市级供电局也已基本改组为供电公司,拥有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已全部移交到政府部门;厂网分开后新组建的两大电网集团,在过渡时期内,从输电、配电一直到售电仍处于区域垄断地位,作为电力市场的载体和基础,上、下游将面对发电和用电两端市场。新的格局下,电网建设投融资领域将呈现出新的运作态势:一方面,将按公司化运作,注重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要接受政府管制,满足公众利益,追求电力市场的收益最大化。
项目投资:监管下的公司行为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根据国发[1996]48号文精神,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电网工程开始单独立项建设,国家电网范围内的电网工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负责筹措资金、建设、运行和还本付息,电网投融资体制开始理顺,树立了电网规划远近结合和整体性观念。2 002年底,国家又将全国的电网资产重组为国家独资的国家电力公司和地方政府控股的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在国家电网公司范围内,成立由国家电网公司独资或控股的五大区域性电网公司及其子公司,它们是电网建设的投资主体。
这些投资主体,不再具有政府电网管理职责,其电网建设投融资将按公司化取向进行改造并运作,其首要任务就是追求公司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断地寻求发展与壮大。但电网具有自然垄断性。为了避免电网企业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谋求公司利益而损害公众利益,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各国政府都加大了政府监管力度。目前我国的电网企业,也不能再停留在原有的政企不分思维方式下开展工作,必须自觉接受政府的管制。
自有资金:投融资的瓶颈制约
电网属于网络性产业,作为电力市场的基础和载体,电网是不可分割的。因此电网项目的建设,不能像电源建设那样,采用项目融资的投融资模式,而只能采用公司融资的投融资模式,即由原有的电网企业筹集资金并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在项目建成前后,都不出现新的独立法人。
目前,我国的电网项目建设采用的就是公司融资模式。在公司融资情况下,债务方是公司而不是项目,整个公司的现金流量和资产都可用于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从近年新的电网项目建设的投融资实践来看,只要电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取得银行贷款并不难,但关键是自有资金的增长要能跟上新建项目的需求增长,满足新建项目 的资本金要求。
由于多年来存在“重电源、轻电网”的现象,电网建设长期投入不足,电网和电源的发展不协调,资源的优化配置受到制约,输电和配电相比,比例偏低。
根据有关预测,从“十五”到“十三五”20年内,全国电网建设和改造需要投入资金总规模达1.7万亿元,平均每年需投入资金近900亿元,由此推断电网企业每年就需筹措自有资金约200亿元。对于厂网分离后的电网企业,自有资金将面临巨大困难。
电网公司自有资金的匮缺,将成为电网项目建设的重大障碍。
外源资本:不一样的多元聚集
电网公司自我积累形成的投资能力与电网建设资本金需求存在着巨大缺口,国家投资方也不可能再追加更多的权益性资本进行自有资金的扩充,只有着眼于外融资金渠道,突破电网公司自身自有资金的限制,实现电网投资主体多元化,才是真正的出路。但电网的资金密集性、不可分割性和公司融资的投融资模式,电网企业的投资多元化相对于电源项目来说要困难得多。
对于电网,投资者只能就电网公司从整体上进行投资,投资方的投资能力必须符合电网公司整体的规模性要求;而且不论是通过何种权益资本扩充方式筹措自有资金,决策权都不在电网公司本身,而在其投资方;并且电网公司的股权结构,在一定时期内会保持着相对稳定状态,这也是公司制企业的一般规律。因此电网扩张和再生产特点所决定的公司融资方式,制约着电网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过程中吸收其他投资主体。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所固有的特性,通过继续深化电网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并借鉴电源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经验,我们也应该能走出一条与电源项目不同的电网建设的多元化路子。
从电源项目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的投资是主要力量。因此,电网建设的投资主体多元化首要目标就是创造条件,使地方政府能成为电网公司新的投资主体,这也符合电网的基础产业性和区域垄断性的基本要求。
对于大量的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民间资本,可以通过采用金融工具实现资金聚集。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是实现资本聚集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方式。
因为电网项目具有投资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特点,还可采用投资信托、产业投资基金等资本聚集方式。国内外其他行业的实践已证明,投资信托、产业投资基金等也<
项目投资:监管下的公司行为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根据国发[1996]48号文精神,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电网工程开始单独立项建设,国家电网范围内的电网工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负责筹措资金、建设、运行和还本付息,电网投融资体制开始理顺,树立了电网规划远近结合和整体性观念。2 002年底,国家又将全国的电网资产重组为国家独资的国家电力公司和地方政府控股的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在国家电网公司范围内,成立由国家电网公司独资或控股的五大区域性电网公司及其子公司,它们是电网建设的投资主体。
这些投资主体,不再具有政府电网管理职责,其电网建设投融资将按公司化取向进行改造并运作,其首要任务就是追求公司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断地寻求发展与壮大。但电网具有自然垄断性。为了避免电网企业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谋求公司利益而损害公众利益,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各国政府都加大了政府监管力度。目前我国的电网企业,也不能再停留在原有的政企不分思维方式下开展工作,必须自觉接受政府的管制。
自有资金:投融资的瓶颈制约
电网属于网络性产业,作为电力市场的基础和载体,电网是不可分割的。因此电网项目的建设,不能像电源建设那样,采用项目融资的投融资模式,而只能采用公司融资的投融资模式,即由原有的电网企业筹集资金并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在项目建成前后,都不出现新的独立法人。
目前,我国的电网项目建设采用的就是公司融资模式。在公司融资情况下,债务方是公司而不是项目,整个公司的现金流量和资产都可用于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从近年新的电网项目建设的投融资实践来看,只要电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取得银行贷款并不难,但关键是自有资金的增长要能跟上新建项目的需求增长,满足新建项目 的资本金要求。
由于多年来存在“重电源、轻电网”的现象,电网建设长期投入不足,电网和电源的发展不协调,资源的优化配置受到制约,输电和配电相比,比例偏低。
根据有关预测,从“十五”到“十三五”20年内,全国电网建设和改造需要投入资金总规模达1.7万亿元,平均每年需投入资金近900亿元,由此推断电网企业每年就需筹措自有资金约200亿元。对于厂网分离后的电网企业,自有资金将面临巨大困难。
电网公司自有资金的匮缺,将成为电网项目建设的重大障碍。
外源资本:不一样的多元聚集
电网公司自我积累形成的投资能力与电网建设资本金需求存在着巨大缺口,国家投资方也不可能再追加更多的权益性资本进行自有资金的扩充,只有着眼于外融资金渠道,突破电网公司自身自有资金的限制,实现电网投资主体多元化,才是真正的出路。但电网的资金密集性、不可分割性和公司融资的投融资模式,电网企业的投资多元化相对于电源项目来说要困难得多。
对于电网,投资者只能就电网公司从整体上进行投资,投资方的投资能力必须符合电网公司整体的规模性要求;而且不论是通过何种权益资本扩充方式筹措自有资金,决策权都不在电网公司本身,而在其投资方;并且电网公司的股权结构,在一定时期内会保持着相对稳定状态,这也是公司制企业的一般规律。因此电网扩张和再生产特点所决定的公司融资方式,制约着电网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过程中吸收其他投资主体。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所固有的特性,通过继续深化电网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并借鉴电源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经验,我们也应该能走出一条与电源项目不同的电网建设的多元化路子。
从电源项目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的投资是主要力量。因此,电网建设的投资主体多元化首要目标就是创造条件,使地方政府能成为电网公司新的投资主体,这也符合电网的基础产业性和区域垄断性的基本要求。
对于大量的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民间资本,可以通过采用金融工具实现资金聚集。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是实现资本聚集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方式。
因为电网项目具有投资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特点,还可采用投资信托、产业投资基金等资本聚集方式。国内外其他行业的实践已证明,投资信托、产业投资基金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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