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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电赔偿彰显行政理念进步

  2003-09-01 11:51:15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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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8月20日,《东方早报》刊登一则《市府拟赔偿企业缺电损失》的消息。上海市经委电力处披露,“针对今夏上海部分企业因缺电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上海市政府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一定的赔偿。”

    这是一宗前所未有的新鲜事。通常,无论是上海还是别的地方,但凡遇到电力供应不足,为优先保证百姓生活用电,企业特别是企业中的用电大户,必须首先为生活用电让路。但企业让电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常都得自己担着。

    《东方早报》还有一则消息和缺电赔偿类似。前些天,杭州市缺电比上海还厉害,当地政府采取向企业“买电”的办法来保证百姓的生活用电。尽管企业因让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可能远大于政府提供的补偿款,但与以往让电损失由企业自行消化相比,补偿制度的推出毕竟对企业是个“安慰”。

    必须强调的是,向企业“买电”───政府对企业因让电而造成的损失予以一定的赔偿或“补偿”,决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而是一种在新的行政理念驱使下,重新界定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有益尝试,是政府对企业权益的一种尊重和尽可能的保障。

    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权益的尊重是一种“必要尊重”。就拿缺电说,生产企业与供电企业之间是通过供电合同来约束和保障双方权益的。双方都是市场主体,其供电合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不到万不得已,政府必须尊重生产企业与供电企业通过供电合同维系的正当企业权益。

    通常情况下,生产企业和供电企业的合同契约不受政府行政行为的干预。但在缺电已严重影响到百姓生活和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情况下,政府出于压“生产”保“生活”的大局需要,就须介入两个市场主体中间,替代供电企业作出限制生产企业用电的行政决策。而政府这个决策的实际后果,对于生产企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相当于供电企业单方面撕毁供电合同对生产企业造成的损失。从合同的法律责任关系出发,假如供电合同确系供电企业单方面撕毁,供电企业必须承担生产企业相应的断电或缺电损失。

    缺电状态下,因为首先要保障百姓生活用电,政府需要在供电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插一杠───限制部分生产企业的用电数量。很显然,这样做并不出自供电企业的本意,而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那么,由此造成生产企业的损失自然得由政府出面承担。

    在计划经济年代,这事匪夷所思。那时,供电企业是国有的,生产企业也是国有的。在清一色的国有经济───计划经济形态下,因限电而造成的企业损失,说到底是政府的损失而不是单个企业的损失。所以,政府向企业“买电”的事情不可能发生在那个时代。对政府而言,那是在“平调”资源。

    到了市场经济时代,即便是在今天尚够不上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企业已不再是政府的附庸而成了独立的市场主体。此时,即使政府出于稳定大局之必须,其调动社会资源也得按市场规则付费。对于习惯于“平调”的政府而言,能认识到这一点颇为不易,能尝试着做起来更为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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