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业协会管理必须支持市场经济思维
2003-07-09 11:22:46 来源:水电设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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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经济部彭春华学者发表的一篇题为(我国行业协会管理必须坚持市场经济思维)的论文。现摘要刊登如下;
行业管理在我国长期存在,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业和管理仍处于起步分阶段,其中有我国市场经济长期欠发展,行协会缺乏生成空间的原因。在我国启动并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近20年里,行业协会这个与市场经济最具亲和力的社会组织却长期被禁锢于某种无形框架之中。在开放的市场经济下,如何有效地发挥行业协会的应有功能,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我国对行来协会管理的传统思维
行业管理组织在我国早已存在,最早可追溯到自然经济的封建社会时代,而现代行业管理组织的雏形则是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和殖民统治的开始而出现的。但这类行业管理组织多处于一种民间自发状态,更为重要的以封闭性管理为主,缺乏跨行业、跨地区、跨行政范畴 直辖市的能力,带有明显的狭隘性。
新中国建立后,在对原有行业管理组织改造的基础上,新的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协会逐步丧失了独立性,成为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下的附属机构,行业管理成为部门管理。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重点在于放权,从高度的集权管理向微观搞活转变。但是,对以灵活求生存的非公有制企业和迫切要求进行经营机制转换的国有企业来说,行业的规范有序运行并没有成为考虑重点,地方政府公有制地方企业关系日益密切,非公有制企业缺乏国民待遇,行业协会与政府和企业并没有在利益上形成一种依存关系,行业协会依然可有可无。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市场经济得到极大发展,国内市场局部出现供给饱和,恶性竞争不断出现,市场地方分割逐步强化,国民经济的持续良性发展受到威胁,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入WTO对政府宏观管理方式的严峻挑战,行业协会重新回归人们的视野之中。行业协会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非行政管理功能迅速得以重视。
二、独立自主和经济属性是行业协会的迫切要求
对行业协会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对其社会经济属性进行确认。1989年我国专门颁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进行大幅度的修订。但不论法律上的认可程度有多大的变化,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与一般社会团体并没有什么区别。1998年的条例中仍要求社会团体在获得法律和法性的同时,必须具有政治的,行政的和社会的合法性。总之,行业协会被视为一般 的社会团体。使其失去了特有的基本的经济属性。
行业协会缺乏独立性而长期处于边缘状态。作为社会组织如果没有合理和准确的社会身份和职能,没有独立自权,在工作中就必然会受到诸多牵制。而无法实现个性功能。行业协会的立脚点在微观经济主体,但是由于职能、身份确认上模糊,使其在开展工作国严重依赖于政府机构,更无法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协调。行业协会最主要的功能被阉割,处于宏观无位和微观无能的两难局面。
行业协会是为行业的微观主体谋求发展空间,维护行业有序发展而存在的,它的立足点在企业而非政府,经济是其第一属性。行业协会是否赢利并非关键,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服务功能却是它获得微观经济主体的认可的第一要求。行业协会具有中介组织的特点,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迫切需要保持在行业中的中立性,以维持其在行业内的威信并进行行业协调。我国的和业协会由于历史原因却缺乏这一基本属性,行业协会在生存发展上依赖于政府面非微观经济主体,从而更多地关心其对政府意图的贯彻。在社会转型期,随着政府对于微观经济活动直接干预的减弱,行业协会原有的存在基础随之弱化。行业协会体制转变迟缓,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诉求没有灵敏的反应,其失去经济属性后,面临的是生存危机。
因此,我国对于行业协会的管理应从传统思维方式跳出来,还其本来面目。行业协会与一般社会团体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以为微观经济主体服务为主旨,更与微观主体的经济命脉紧密联系在一起,微观主体的发展是行业协会服务的主要目标。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体制关系理顺后,更多是以监督者而非管理者的身份进行微观调节。
三、变革管理思维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自1997年中央选取上海、温州、厦门和广州作为行业协会改革的试点开始,我国的行业协会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分阶段,但到目前为止,各地行业协会在发展上呈现较大的差异,从整体上看上海和部署州的行业协会势头良好,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产生,必须在法律上确认行业协会的经济属性和社会职能,完美有关行业协会管理法规。行业协会非一般性的社会组织,它与国民经济生活关系密切,在开入的经济社会中其管理范围具有随经济行为而延伸的特点。政府应创造空间发挥其功能,重视行业协会在现代宏观管理中的独特作用,将其放归微观领域之中,重建行业协会的生存基础,在法律上给予足够的支持,还其民间组织的本色。
其次,尊重行业协会的独立自主性。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能界定应明确,政府
行业管理在我国长期存在,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业和管理仍处于起步分阶段,其中有我国市场经济长期欠发展,行协会缺乏生成空间的原因。在我国启动并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近20年里,行业协会这个与市场经济最具亲和力的社会组织却长期被禁锢于某种无形框架之中。在开放的市场经济下,如何有效地发挥行业协会的应有功能,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我国对行来协会管理的传统思维
行业管理组织在我国早已存在,最早可追溯到自然经济的封建社会时代,而现代行业管理组织的雏形则是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和殖民统治的开始而出现的。但这类行业管理组织多处于一种民间自发状态,更为重要的以封闭性管理为主,缺乏跨行业、跨地区、跨行政范畴 直辖市的能力,带有明显的狭隘性。
新中国建立后,在对原有行业管理组织改造的基础上,新的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协会逐步丧失了独立性,成为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下的附属机构,行业管理成为部门管理。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重点在于放权,从高度的集权管理向微观搞活转变。但是,对以灵活求生存的非公有制企业和迫切要求进行经营机制转换的国有企业来说,行业的规范有序运行并没有成为考虑重点,地方政府公有制地方企业关系日益密切,非公有制企业缺乏国民待遇,行业协会与政府和企业并没有在利益上形成一种依存关系,行业协会依然可有可无。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市场经济得到极大发展,国内市场局部出现供给饱和,恶性竞争不断出现,市场地方分割逐步强化,国民经济的持续良性发展受到威胁,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入WTO对政府宏观管理方式的严峻挑战,行业协会重新回归人们的视野之中。行业协会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非行政管理功能迅速得以重视。
二、独立自主和经济属性是行业协会的迫切要求
对行业协会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对其社会经济属性进行确认。1989年我国专门颁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进行大幅度的修订。但不论法律上的认可程度有多大的变化,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与一般社会团体并没有什么区别。1998年的条例中仍要求社会团体在获得法律和法性的同时,必须具有政治的,行政的和社会的合法性。总之,行业协会被视为一般 的社会团体。使其失去了特有的基本的经济属性。
行业协会缺乏独立性而长期处于边缘状态。作为社会组织如果没有合理和准确的社会身份和职能,没有独立自权,在工作中就必然会受到诸多牵制。而无法实现个性功能。行业协会的立脚点在微观经济主体,但是由于职能、身份确认上模糊,使其在开展工作国严重依赖于政府机构,更无法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协调。行业协会最主要的功能被阉割,处于宏观无位和微观无能的两难局面。
行业协会是为行业的微观主体谋求发展空间,维护行业有序发展而存在的,它的立足点在企业而非政府,经济是其第一属性。行业协会是否赢利并非关键,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服务功能却是它获得微观经济主体的认可的第一要求。行业协会具有中介组织的特点,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迫切需要保持在行业中的中立性,以维持其在行业内的威信并进行行业协调。我国的和业协会由于历史原因却缺乏这一基本属性,行业协会在生存发展上依赖于政府面非微观经济主体,从而更多地关心其对政府意图的贯彻。在社会转型期,随着政府对于微观经济活动直接干预的减弱,行业协会原有的存在基础随之弱化。行业协会体制转变迟缓,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诉求没有灵敏的反应,其失去经济属性后,面临的是生存危机。
因此,我国对于行业协会的管理应从传统思维方式跳出来,还其本来面目。行业协会与一般社会团体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以为微观经济主体服务为主旨,更与微观主体的经济命脉紧密联系在一起,微观主体的发展是行业协会服务的主要目标。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体制关系理顺后,更多是以监督者而非管理者的身份进行微观调节。
三、变革管理思维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自1997年中央选取上海、温州、厦门和广州作为行业协会改革的试点开始,我国的行业协会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分阶段,但到目前为止,各地行业协会在发展上呈现较大的差异,从整体上看上海和部署州的行业协会势头良好,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产生,必须在法律上确认行业协会的经济属性和社会职能,完美有关行业协会管理法规。行业协会非一般性的社会组织,它与国民经济生活关系密切,在开入的经济社会中其管理范围具有随经济行为而延伸的特点。政府应创造空间发挥其功能,重视行业协会在现代宏观管理中的独特作用,将其放归微观领域之中,重建行业协会的生存基础,在法律上给予足够的支持,还其民间组织的本色。
其次,尊重行业协会的独立自主性。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能界定应明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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