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部开发中用BOT建电厂的有利条件
2003-07-15 09:58:34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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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张雪平
利用BOT方式为西部开发中的新建电厂融资是解决资金缺口的有效途径之一。因为,利用BOT方式为西部开发中的新建电厂融资,目前有许多有利的条件,具体表现如下:
利用BOT的法律环境
有了明显的改善
一个BOT电力项目涉及设计、建设、贷款、经营、购售电力设备、供煤、维修等一系列的合同,必须组织各类人员,才能完成这些合同的谈判和最终签订合同。在这些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法律环境如何是其谈判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例如,BOT项目的核心在于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如何进行合理分担是由双方在特许权协议谈判时确定的,因而BOT特许权协议在草签之前的法律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可喜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利用BOT的法律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得到证明:
其一,我国在实施BOT的过程中结合国情于1995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以BOT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电力部和交通部发布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对BOT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项目的审批程序以及政府的保证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虽说这两个通知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这无疑对BOT项目在电力行业建设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同时,有关学者与专家正在呼吁国家尽快建立独立的《BOT法》。
其二,1996年,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上,BOT项目投资成为重点议题。会议就BOT投资现状与未来发展前景作了详细的介绍与分析,并根据24个国家和地区现行立法体系作出了概括性的立法建议,以供各发展中国家参考。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来越明显的今天,这无疑为各国利用BOT提供了一个大家都遵循的国际性法律参考体系。
其三,BOT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资本构成完全是由私人资金组成,凭此去完成一个政府许可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我国就有一个民间资本进入是否合法的问题,目前,国家从立法上为私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国家将进一步放开产业限制,给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发展空间,中国民间资本以BOT方式进入电力行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实践,首先是从电力行业起步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电力供需矛盾十分尖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瓶颈,为了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广东省率先打破常规引进私人资本参与电力项目的建设,由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兴建深圳沙角B电厂。到了90年代,伴随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以多种形式筹集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建设资金成为必然,而BOT融资方式是目前世界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吸引外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重要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原国家计委又相继批准了广西来宾B电厂和湖南长沙电厂为BOT试点项目。至此,BOT投资方式在电力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发展的过程。从而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在实践中培养了BOT专业人员。BOT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组织管理办法,在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合同的谈判、项目的实施、生产经营管理、资产的检测等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机制,并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这是保证BOT项目得以顺利执行的基本条件。例如,在BOT特许权协议谈判中,谈判小组成员有时会来自不同的国家,他们的文化背景、知识体系和法律知识都有很大的差别。成员的差异性容易造成小组内部对同一问题理解的困难,有时会就某一个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导致谈判陷于被动,从而使整个谈判进程缓慢或者前功尽弃。因此,能否有一批熟练的BOT专业人员是BOT项目是否成功的先决条件。现在经过三个BOT项目的实施,为我们培养了这方面的专业人员,这使得我们在西电东送项目中利用BOT建火电厂有了可供借鉴的东西,少走弯路。
治理环境污染有规可循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已超过1600万吨,其中燃煤电厂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约占总排放量的四分之一。此外,火电厂还有大量的氮氧化物等废气及大量废渣,废水对环境造成危害。由此,西部开发中的新建电厂与环境保护如何协调发展,促进电力发展特别是高效率、低污染电厂的建设问题,是“西电东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认真思考
利用BOT方式为西部开发中的新建电厂融资是解决资金缺口的有效途径之一。因为,利用BOT方式为西部开发中的新建电厂融资,目前有许多有利的条件,具体表现如下:
利用BOT的法律环境
有了明显的改善
一个BOT电力项目涉及设计、建设、贷款、经营、购售电力设备、供煤、维修等一系列的合同,必须组织各类人员,才能完成这些合同的谈判和最终签订合同。在这些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法律环境如何是其谈判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例如,BOT项目的核心在于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如何进行合理分担是由双方在特许权协议谈判时确定的,因而BOT特许权协议在草签之前的法律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可喜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利用BOT的法律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得到证明:
其一,我国在实施BOT的过程中结合国情于1995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以BOT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电力部和交通部发布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对BOT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项目的审批程序以及政府的保证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虽说这两个通知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这无疑对BOT项目在电力行业建设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同时,有关学者与专家正在呼吁国家尽快建立独立的《BOT法》。
其二,1996年,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上,BOT项目投资成为重点议题。会议就BOT投资现状与未来发展前景作了详细的介绍与分析,并根据24个国家和地区现行立法体系作出了概括性的立法建议,以供各发展中国家参考。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来越明显的今天,这无疑为各国利用BOT提供了一个大家都遵循的国际性法律参考体系。
其三,BOT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资本构成完全是由私人资金组成,凭此去完成一个政府许可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我国就有一个民间资本进入是否合法的问题,目前,国家从立法上为私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国家将进一步放开产业限制,给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发展空间,中国民间资本以BOT方式进入电力行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实践,首先是从电力行业起步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电力供需矛盾十分尖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瓶颈,为了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广东省率先打破常规引进私人资本参与电力项目的建设,由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兴建深圳沙角B电厂。到了90年代,伴随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以多种形式筹集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建设资金成为必然,而BOT融资方式是目前世界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吸引外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重要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原国家计委又相继批准了广西来宾B电厂和湖南长沙电厂为BOT试点项目。至此,BOT投资方式在电力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发展的过程。从而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在实践中培养了BOT专业人员。BOT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组织管理办法,在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合同的谈判、项目的实施、生产经营管理、资产的检测等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机制,并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这是保证BOT项目得以顺利执行的基本条件。例如,在BOT特许权协议谈判中,谈判小组成员有时会来自不同的国家,他们的文化背景、知识体系和法律知识都有很大的差别。成员的差异性容易造成小组内部对同一问题理解的困难,有时会就某一个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导致谈判陷于被动,从而使整个谈判进程缓慢或者前功尽弃。因此,能否有一批熟练的BOT专业人员是BOT项目是否成功的先决条件。现在经过三个BOT项目的实施,为我们培养了这方面的专业人员,这使得我们在西电东送项目中利用BOT建火电厂有了可供借鉴的东西,少走弯路。
治理环境污染有规可循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已超过1600万吨,其中燃煤电厂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约占总排放量的四分之一。此外,火电厂还有大量的氮氧化物等废气及大量废渣,废水对环境造成危害。由此,西部开发中的新建电厂与环境保护如何协调发展,促进电力发展特别是高效率、低污染电厂的建设问题,是“西电东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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