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电力事业发展中的经济法制建设问题
2003-06-13 13:16:09 来源:中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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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电力事业的发展也是如此,法制建设作为上层建筑每发展一步,必然推动电力事业的前进。近年来,由于我国各项立法的逐步完善使电力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这充分证明了法制建设与电力发展的辨证关系。尽管如此,我们也应该看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法制建设的滞后给电力事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文将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针对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问题来探讨电力立法方面的几个问题。
1、我国关于电力方面经济立法的基本情况
(1)我国的电力工业从1919年新中国诞生后就不断发展,如果追溯到解放前,已经有近100年的历史。然而,直到1995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才首次通过了《电力法》,从此开始将电力工业的管理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电力法》从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与农村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但是,必须看到目前的《电力法》的一些条款都是针对当时严重缺电的情况制定的。不可避免存在政企不分的方式。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目前的《电力法》急需补充修改。
(2)关于电力项目规划、立项与审批规则方面的法规还有《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电力、煤炭工业项目审批程序规定》、《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规文件。目前,政府对电力项目的管理基本上还是延续以前的管理方式。
(3)在电价管理方面有《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和《关于改进现行电力电量分配办法的通知》。在上网电量的管理方面,又相继出台了《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和《关于改进现行电力电量分配办法的通知》。
(4)在供用电营业管理方面,主要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用电监督及管理办法》、《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事法》。
2、我国电力经济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电力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证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其条款规范电力建设、生产、供应以及使用;同时也要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看基本上能够保证当前全国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但也应该看到不适应市场经济的不利的一面。目前的《电力法》强调“计划控制”,没有市场竞争的内容。其条款远远落后于电力改革实践的进展,必须尽快做出根本性的修改。
(2)关于电力项目的规划、立项和管理方面仍然是计划审批制,应该根据需要做出投资业主招标制的立法。政府管理应该是根据电力市场与未来发展做出预测;对未来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新增电力设施的类型、规模、结构提出规划。投资者根据实力,自主决策投标与否,后果自负。电力工业是资金密集型的工业,资金利用率是必须考虑的问题。电力经济的立法必须明确;政府管理电源的合理布局,电源结构,发、输、配电的协调发展,避免重复建设。通过市场化的企业投资机制使投资项目避免风险,对投资者做出合理的回报。
(3)在电价管理方面,目前我国实行的仍然是政府审批制。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过去集资办电及多种电价政策的出台,形成新电厂新电价而老电厂还沿用过去的国家统一定价,形成新老电厂的定价水平相差很大。在销售电价方面,国家实行目录电价管理,分为: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用电等。其实质不是按电能的性质及质量定价,这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还有,我国的电价有政策性补贴,不是明补,而是暗补。应该学习国外的立法经验,通过法定的市场竞争机制完全都可以解决。
(4)在上网电量的管理方面,也是计划分配制。电网首先按照市场预测做出下一年的总发电量,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所有并网的电厂,在目前电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对电网直属电厂和独立电厂在电量分配比例上会造成不公,不利于开展市场竞争。只有通过立法网厂分开,竞价上网才能做到公平合理。
(5)在运行管理方面对于技术管理、计量管理、燃料物资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可靠性管理等方面都形成了管理规章系列。但在运行管理的经济方面,电力运行模式必须由独家垄断型向多家竞争型转变。目前这方面的经济法规尚属空白。
关于电力调度,一方面要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适应用电负荷的变化,满足用户的需求。另一方面还要综合考虑国家能源、环保政策和电源分布、电网结构、负荷需求,调度在电力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在电力市场中,调度结构的公用性决定了它必须从电力交易实体分离出来这样
1、我国关于电力方面经济立法的基本情况
(1)我国的电力工业从1919年新中国诞生后就不断发展,如果追溯到解放前,已经有近100年的历史。然而,直到1995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才首次通过了《电力法》,从此开始将电力工业的管理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电力法》从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与农村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但是,必须看到目前的《电力法》的一些条款都是针对当时严重缺电的情况制定的。不可避免存在政企不分的方式。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目前的《电力法》急需补充修改。
(2)关于电力项目规划、立项与审批规则方面的法规还有《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电力、煤炭工业项目审批程序规定》、《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规文件。目前,政府对电力项目的管理基本上还是延续以前的管理方式。
(3)在电价管理方面有《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和《关于改进现行电力电量分配办法的通知》。在上网电量的管理方面,又相继出台了《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和《关于改进现行电力电量分配办法的通知》。
(4)在供用电营业管理方面,主要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用电监督及管理办法》、《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事法》。
2、我国电力经济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电力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证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其条款规范电力建设、生产、供应以及使用;同时也要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看基本上能够保证当前全国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但也应该看到不适应市场经济的不利的一面。目前的《电力法》强调“计划控制”,没有市场竞争的内容。其条款远远落后于电力改革实践的进展,必须尽快做出根本性的修改。
(2)关于电力项目的规划、立项和管理方面仍然是计划审批制,应该根据需要做出投资业主招标制的立法。政府管理应该是根据电力市场与未来发展做出预测;对未来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新增电力设施的类型、规模、结构提出规划。投资者根据实力,自主决策投标与否,后果自负。电力工业是资金密集型的工业,资金利用率是必须考虑的问题。电力经济的立法必须明确;政府管理电源的合理布局,电源结构,发、输、配电的协调发展,避免重复建设。通过市场化的企业投资机制使投资项目避免风险,对投资者做出合理的回报。
(3)在电价管理方面,目前我国实行的仍然是政府审批制。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过去集资办电及多种电价政策的出台,形成新电厂新电价而老电厂还沿用过去的国家统一定价,形成新老电厂的定价水平相差很大。在销售电价方面,国家实行目录电价管理,分为: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用电等。其实质不是按电能的性质及质量定价,这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还有,我国的电价有政策性补贴,不是明补,而是暗补。应该学习国外的立法经验,通过法定的市场竞争机制完全都可以解决。
(4)在上网电量的管理方面,也是计划分配制。电网首先按照市场预测做出下一年的总发电量,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所有并网的电厂,在目前电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对电网直属电厂和独立电厂在电量分配比例上会造成不公,不利于开展市场竞争。只有通过立法网厂分开,竞价上网才能做到公平合理。
(5)在运行管理方面对于技术管理、计量管理、燃料物资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可靠性管理等方面都形成了管理规章系列。但在运行管理的经济方面,电力运行模式必须由独家垄断型向多家竞争型转变。目前这方面的经济法规尚属空白。
关于电力调度,一方面要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适应用电负荷的变化,满足用户的需求。另一方面还要综合考虑国家能源、环保政策和电源分布、电网结构、负荷需求,调度在电力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在电力市场中,调度结构的公用性决定了它必须从电力交易实体分离出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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