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电情况下同样可以开放电力市场
2003-06-30 19:11:48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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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用电紧张和高峰时段拉闸限电的现象,今年我国将加大电力体制改革的力度。对此,我国电力市场研究专家、上海大学言茂松教授认为,缺电情况下同样可以开放电力市场。
据言教授介绍,一些发达国家在开放电力市场之前,的确都有比较多的备用容量,如英国和美国都有30%的备用容量,德国曾一度达到38%,尽管如此,一些地区(如美国加洲、澳大利亚)在改革若干年后却出现了投资萎缩、容量短缺、电价飞涨等现象,而阿根廷、智利等众多拉美国家都是在电力和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开放电力市场。事实表明,这些国家已成功地利用本国电力市场吸引了外国资本,取得了良好效果。由此可见,缺电与否,并不能决定改革成功与否,关键是要正确把握电力市场运作规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电力市场规则,特别是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投资机制。
在价格机制方面,言教授认为,目前广为采用的“优良排序、统一出清”的发电上网电价法,在开放的电力市场中存在固有的缺陷。因为在容量短缺的情况下,电力市场是一个卖方市场,发电商一般都有报高价和持留容量的倾向,以获取超额利润,而“统一出清”电价法对不良的市场行为不能有效遏制,加洲电力危机就是这样发生的。国内外广泛采用的抑制电价飞升的措施是“设置价格上限”。电力价格一旦触犯所设置的上限,就相当于在高价位关闭市场,市场价也会在高价位徘徊,无法提供正确的市场信号。因此,在容量短缺的情况下开发“统一出清”的发电市场,存在固有的市场风险。
在投资机制方面,言教授认为应加快改革步伐,否则两三年后我国电力市场有可能发生大的危机。从2002年起,发电企业产权结构实现了多元化,因而具备了开放电力市场的条件,但是这种条件是很脆弱和不平衡的。如果没有理顺投资体制、没有持续适度鼓励投资,一旦遇上经济的持续增长,则有可能再度出现局部和结构性的缺电现象。目前,我国正处在开放和建立管制竞争的电力市场边缘,如果在此阶段,政府不能及时建立新的“既鼓励投资又具有风险制约的投资体制”,代替“政府审批并担保的计划投资体制”,就难免在容量短缺与容量过剩之间摇摆。
目前,我国许多重组后的发电和投资公司对电力投资表现出很高的热情,这是前一阶段政府直接鼓励投资的延续,带有相当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由政府审批并担保的计划投资体制,由于无法给出明确的信号,容易引起投资者一哄而上抢占市场高地的局面,近期已有这个征兆,应当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
经过认真研究,言教授认为采用“当量电价法”既可鼓励投资又可制约风险,在当前容量短缺情况下开放和建立电力市场,不失为一种可操作的、简单易行的方法。
所谓“当量电价法”,基本思想是考虑电力市场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规模经济性,在保证市场效率的同时,给予充分合理的容量投资回报,并将容量成本的电量综合成一个新的量--当量成本,实现在当量成本意义上的平等竞争。其市场特性在于:容量成本通过电量成本的竞争得到充分合理的回报,给出正确的容量市场价格信号,以鼓励投资;容量成本的回报和市场交易同时完成,形成平等竞争的交易市场和风险制约的投资市场;当量电价可以有效地迫使发电商按照其基本成本报价,甚至无需设置价格上限,从而创造出一个十分稳健的市场环境。
据言教授介绍,一些发达国家在开放电力市场之前,的确都有比较多的备用容量,如英国和美国都有30%的备用容量,德国曾一度达到38%,尽管如此,一些地区(如美国加洲、澳大利亚)在改革若干年后却出现了投资萎缩、容量短缺、电价飞涨等现象,而阿根廷、智利等众多拉美国家都是在电力和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开放电力市场。事实表明,这些国家已成功地利用本国电力市场吸引了外国资本,取得了良好效果。由此可见,缺电与否,并不能决定改革成功与否,关键是要正确把握电力市场运作规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电力市场规则,特别是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投资机制。
在价格机制方面,言教授认为,目前广为采用的“优良排序、统一出清”的发电上网电价法,在开放的电力市场中存在固有的缺陷。因为在容量短缺的情况下,电力市场是一个卖方市场,发电商一般都有报高价和持留容量的倾向,以获取超额利润,而“统一出清”电价法对不良的市场行为不能有效遏制,加洲电力危机就是这样发生的。国内外广泛采用的抑制电价飞升的措施是“设置价格上限”。电力价格一旦触犯所设置的上限,就相当于在高价位关闭市场,市场价也会在高价位徘徊,无法提供正确的市场信号。因此,在容量短缺的情况下开发“统一出清”的发电市场,存在固有的市场风险。
在投资机制方面,言教授认为应加快改革步伐,否则两三年后我国电力市场有可能发生大的危机。从2002年起,发电企业产权结构实现了多元化,因而具备了开放电力市场的条件,但是这种条件是很脆弱和不平衡的。如果没有理顺投资体制、没有持续适度鼓励投资,一旦遇上经济的持续增长,则有可能再度出现局部和结构性的缺电现象。目前,我国正处在开放和建立管制竞争的电力市场边缘,如果在此阶段,政府不能及时建立新的“既鼓励投资又具有风险制约的投资体制”,代替“政府审批并担保的计划投资体制”,就难免在容量短缺与容量过剩之间摇摆。
目前,我国许多重组后的发电和投资公司对电力投资表现出很高的热情,这是前一阶段政府直接鼓励投资的延续,带有相当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由政府审批并担保的计划投资体制,由于无法给出明确的信号,容易引起投资者一哄而上抢占市场高地的局面,近期已有这个征兆,应当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
经过认真研究,言教授认为采用“当量电价法”既可鼓励投资又可制约风险,在当前容量短缺情况下开放和建立电力市场,不失为一种可操作的、简单易行的方法。
所谓“当量电价法”,基本思想是考虑电力市场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规模经济性,在保证市场效率的同时,给予充分合理的容量投资回报,并将容量成本的电量综合成一个新的量--当量成本,实现在当量成本意义上的平等竞争。其市场特性在于:容量成本通过电量成本的竞争得到充分合理的回报,给出正确的容量市场价格信号,以鼓励投资;容量成本的回报和市场交易同时完成,形成平等竞争的交易市场和风险制约的投资市场;当量电价可以有效地迫使发电商按照其基本成本报价,甚至无需设置价格上限,从而创造出一个十分稳健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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