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与美国的能源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03-04-07 11:09:18 来源: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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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加拿大与美国均为世界石油天然气生产大国。其中,美国的资源开发生产以满足国内需求和保证适度的战略储备为主;加拿大除满足国内需求外,部分石油和天然气还出口美国。加拿大的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分别归各资源蕴藏省所有。联邦北部等边远地区油气资源开发由联邦政府监管,海上资源由联邦政府与相关联邦领地、托管地和省政府协同管理。自然资源部为国家油气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制定国家总体能源战略和政策目标、确保资源的有效合理开发利用和国内能源供应。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是加拿大的能源监管机构,负责依法独立行使监管职能,落实国家的相关能源政策。拥有油气资源的省政府有权就自己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生产等事宜立法,各省都有分管能源事务的主管部门和部长,并设有独立的监管机构,以保障省内能源开发利用和市场发展公平合理并符合公众利益。各省政府对于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实行审批许可制。国内外具备相应资质的油气公司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申请程序,随时向有关地区的监管机构呈交参与石油天然气上游勘探开发生产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并获得许可权后,即可开始作业。
美国的土地和矿产资源为联邦、州和个人三级所有。联邦政府拥有的美国陆上土地地面所有权和地下矿产所有权约占全国的1/3。在海上,美国海岸线离岸5公里以外海域的全部资源也归联邦政府所有。联邦各州拥有的土地和资源相对较少,陆上主要包括本州境内的河流、学校占地和其他用地及其地下资源的所有权,沿海诸州拥有本州距海岸5公里以内海域的资源。全国大约2/3的陆上土地和地下资源都归企业或个人所有。美国土地和资源的三级所有制结构决定了石油天然气上游领域的竞争性质。
美国能源部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实施国家综合能源战略和政策,能源部所属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具有独立决策权,其主席由总统直接任命,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制定联邦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能源监管政策及实施监管。此外联邦所属各州政府也同样设立能源管理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行使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能源政策和能源监管职责。
一、加拿大与美国的能源监管政策
1.资源开发领域
鉴于能源资源在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增长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加拿大、美国两国政府对于石油、天然气等关乎国计民生的资源开发领域,始终推行普遍竞争、防止垄断与适度行政管理控制相结合的政策。
加拿大在能源的资源开发领域监管政策的基本目标是构建开放的市场框架,坚持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注重健康、安全和环保,照顾边远农村和土著居民的利益,着眼于资源的长期发展和利用。在上述原则下由能源监管机构(联邦或省的)根据相关法律对进入这一领域的企业颁发市场准入许可证,并对涉及的土地征用、环境保护、地下资源所有权收益、矿区使用权转让及相关居民利益等问题,或由相关法律约束,监管机构只负责监督检查,或颁布相关政策。而对开发投入、价格形成等则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基本不予干预。天然气井口价格由供需双方谈判决定,由于需求的变化,价格也会发生浮动。例如2001年冬季很冷,天然气需求量大增,价格也随之上浮,并由此推动了天然气的开发。但天然气出口价格受联邦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
美国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首先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企业行为,在深入市场调查后有意进入资源开发的企业需要参加政府组织的开发区块租赁招标。联邦内政部下属的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MMS)负责对联邦属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实行招标租赁制。MMS一般每5年组织一轮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区块的公开租赁招标(墨西哥湾区块两年一轮),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即可获得区块租赁权,并在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下,在规定的租赁期限内开展业务活动,与其他上游领域的合格参与者展开公平市场竞争。各州资源开发租赁权的获得依照州一级的法规进行。在私有区块上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必须经该区块地面所有者和地下资源所有者的同意,同时也要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依法从业,并接受所在州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基本由资本市场融资解决,价格则由市场决定。
加拿大、美国在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生产管理方面的共同宗旨是:政府通过适当规制,确保国家和地方资源的有序、合理、高效开发利用和企业环境、健康、安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垄断,政府长期维持多家生产企业为上游市场供应油气的竞争格局,积极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油气行业上游领域的各项业务,以便为下游用户提供多种选择,满足国内能源需求和实现国家经济租金收益最大化。政府在上游石油天然气领域采取的开放政策,使得目前在美、加两国境内参与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和生产领域竞争的合格企业多达上千家,从而大大增加了两国石油天然气的储产量,降低了勘探开发成本和原油、天然气井口价格,保证了国家的能源供应。
2.管道运输和销售、配送领域
石油、天然气特别是
美国的土地和矿产资源为联邦、州和个人三级所有。联邦政府拥有的美国陆上土地地面所有权和地下矿产所有权约占全国的1/3。在海上,美国海岸线离岸5公里以外海域的全部资源也归联邦政府所有。联邦各州拥有的土地和资源相对较少,陆上主要包括本州境内的河流、学校占地和其他用地及其地下资源的所有权,沿海诸州拥有本州距海岸5公里以内海域的资源。全国大约2/3的陆上土地和地下资源都归企业或个人所有。美国土地和资源的三级所有制结构决定了石油天然气上游领域的竞争性质。
美国能源部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实施国家综合能源战略和政策,能源部所属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具有独立决策权,其主席由总统直接任命,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制定联邦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能源监管政策及实施监管。此外联邦所属各州政府也同样设立能源管理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行使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能源政策和能源监管职责。
一、加拿大与美国的能源监管政策
1.资源开发领域
鉴于能源资源在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增长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加拿大、美国两国政府对于石油、天然气等关乎国计民生的资源开发领域,始终推行普遍竞争、防止垄断与适度行政管理控制相结合的政策。
加拿大在能源的资源开发领域监管政策的基本目标是构建开放的市场框架,坚持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注重健康、安全和环保,照顾边远农村和土著居民的利益,着眼于资源的长期发展和利用。在上述原则下由能源监管机构(联邦或省的)根据相关法律对进入这一领域的企业颁发市场准入许可证,并对涉及的土地征用、环境保护、地下资源所有权收益、矿区使用权转让及相关居民利益等问题,或由相关法律约束,监管机构只负责监督检查,或颁布相关政策。而对开发投入、价格形成等则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基本不予干预。天然气井口价格由供需双方谈判决定,由于需求的变化,价格也会发生浮动。例如2001年冬季很冷,天然气需求量大增,价格也随之上浮,并由此推动了天然气的开发。但天然气出口价格受联邦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
美国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首先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企业行为,在深入市场调查后有意进入资源开发的企业需要参加政府组织的开发区块租赁招标。联邦内政部下属的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MMS)负责对联邦属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实行招标租赁制。MMS一般每5年组织一轮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区块的公开租赁招标(墨西哥湾区块两年一轮),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即可获得区块租赁权,并在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下,在规定的租赁期限内开展业务活动,与其他上游领域的合格参与者展开公平市场竞争。各州资源开发租赁权的获得依照州一级的法规进行。在私有区块上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必须经该区块地面所有者和地下资源所有者的同意,同时也要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依法从业,并接受所在州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基本由资本市场融资解决,价格则由市场决定。
加拿大、美国在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生产管理方面的共同宗旨是:政府通过适当规制,确保国家和地方资源的有序、合理、高效开发利用和企业环境、健康、安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垄断,政府长期维持多家生产企业为上游市场供应油气的竞争格局,积极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油气行业上游领域的各项业务,以便为下游用户提供多种选择,满足国内能源需求和实现国家经济租金收益最大化。政府在上游石油天然气领域采取的开放政策,使得目前在美、加两国境内参与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和生产领域竞争的合格企业多达上千家,从而大大增加了两国石油天然气的储产量,降低了勘探开发成本和原油、天然气井口价格,保证了国家的能源供应。
2.管道运输和销售、配送领域
石油、天然气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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