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贸委2002年出台小火电建设政策
2003-02-25 15:13:13 来源:中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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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10月25日,省经贸委以晋经贸电力字[2002]483号文,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小火电建设和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省部分地区在机组的建设和改造中存在的多级审批的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的文件精神,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违反建设程序,擅自审批和开工建设燃煤火电项目,当前,尤其要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凡未经国家批准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以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独立供电区域、工业性试验和新技术示范等名义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必须报国家审批。
二、对于拟改造的现有小火电机组,各地市经贸委要严格把关,防止不符合改造条件的机组盲目改造,或借改造之名逃避关停。老旧机组的替代、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改造,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833号)的文件要求,统一报省经贸委审核后,上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三、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擅自建设和越权审批的电力项目,尤其对以低价购买国家明令淘汰或超期服役的机组为依托进行建设和改造的,省经贸委将不批准其并网运行,各级电网经营企业也不得私自同意其接入电网,并责令其限期拆除报废,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对有关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同时报请省政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地市经贸委要会同当地供电企业,对本地区所有的在建小火电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发现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清理结果及时上报省经贸委。(尉伟民)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的文件精神,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违反建设程序,擅自审批和开工建设燃煤火电项目,当前,尤其要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凡未经国家批准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以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独立供电区域、工业性试验和新技术示范等名义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必须报国家审批。
二、对于拟改造的现有小火电机组,各地市经贸委要严格把关,防止不符合改造条件的机组盲目改造,或借改造之名逃避关停。老旧机组的替代、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改造,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833号)的文件要求,统一报省经贸委审核后,上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三、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擅自建设和越权审批的电力项目,尤其对以低价购买国家明令淘汰或超期服役的机组为依托进行建设和改造的,省经贸委将不批准其并网运行,各级电网经营企业也不得私自同意其接入电网,并责令其限期拆除报废,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对有关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同时报请省政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地市经贸委要会同当地供电企业,对本地区所有的在建小火电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发现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清理结果及时上报省经贸委。(尉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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