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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印发

  2002-12-13 09:48: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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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1号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是在国家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下,引导和吸收社会力量,加快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国家计划。
  第三条 创新计划围绕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针对国家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技术创新,重点解决产业中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并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创新计划包括产业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产学研联合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技术中心建设、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是创新计划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提出技术创新发展规划;
  (二)组织确定创新计划重点领域,发布项目指南;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创新计划;
  (四)组织、协调创新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计划的组织与实施;部分中央企业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创新计划中本企业(集团)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项目主持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创新计划项目的汇总及申报工作;
  (二)组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征和审查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
  (三)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将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经贸委;
  (五)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创新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三)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创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项目责任人;
  (二)编制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交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申请表、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并严格执行;
  (四)准确、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和经费安排;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项目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和检查;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提出建议;
  (八)项目完成后,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创新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相结合,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推动产业技术进步;
  (二)以开发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为重点,形成系统配套,加快产业技术升级;
  (三)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加快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
  (五)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
  (六)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九条 编制创新计划的依据为: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三)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四)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五)近期技术创新发展重点;
  (六)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规划。
  第十条 编制创新计划的程序为:
  (一)国家经贸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济运行情况以及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确定并发布技术创新计划项目指南,内容包括当年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研究开发重点和技术创新目标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指南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立项建议书等申报材料。
  (三)项目主持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筛选,提出评审意见。
  (五)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重大项目组织招标,确定项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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