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转发发展改革委停收供配电贴费补充通知
2004-03-03 12:21:07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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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国家电网公司日前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执行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一条最大供电容量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双方约定的供电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对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按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收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收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执行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一条最大供电容量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双方约定的供电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对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按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收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收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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