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纪检监察获奖论文5:招投标过程中渎职腐败行为的经济分析及防范
1、招投标市场概况及招投标过程中渎职腐败的种类
(1)我国招投标市场的概况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招投标制度是在80年代才逐步建立起来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制度,对推动和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效有目共睹。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暴露出的腐败问题也日益增多,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妨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2)招投标过程中渎职腐败行为的种类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个别权力拥有人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手中职权通过操纵招投标过程,以期将工程指定给“关系企业”,从而获得“关系企业”的回扣或好处。常见的操作手段有以下三大方面:
1)规避招标
一是应招不招,故意拆分,化整为零。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成几块,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为逃避招标披上了“合法”的外套。
二是以邀请招标取代公开招标。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实际邀请招标,只邀请符合特定关系的企业投标,限制、排斥其他企业参与投标。
2)明招暗定
一是利用资格预审人为设置招标门槛。招标人利用资格预审,量身为特定的投标人定制条件,招标人往往以“过去业绩、获奖情况”等要求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
二是虚假招标。一些工程项目招标人早已内定了中标单位,为掩人耳目,象征性的进行招标,组织其他投标人进行陪标,通过走程序,最后达到使其内定单位中标的目的。
3)操作评标
一是泄露标底。为使“关系”单位中标。招标人直接将标底透露给“关系”单位,或在编制标底中有意漏项,抬高标底,以使其他投标人出现“失误”。
二是招标人直接干预。招标人单位的领导往往直接担任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私下做其他评委工作,左右评标结果,影响和干预评标的公正性。
三是招标代理机构操纵。一些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施工单位串通一气,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从中谋取利益。
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人、评委串通招标。一些投标人把精力集中在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身上,馈赠礼品、派发红包、安排外出旅游,千方百计打通关系。
2、招投标过程中渎职腐败犯罪活动产生的原因
渎职腐败,是什么动机诱使权力拥有人不顾国家法律法规,铤而走险进行权钱交易呢?无疑是为了追求利益。对一个经济人来说,如果从事渎职腐败犯罪活动的预期收入比成本高,那么他就会从事这项活动来增加自己的福利水平。反之,则他肯定会寻找其他的工作来增加自己的利益。这就是腐败分子犯罪的动机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这里所说的利益不光包括了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价值还包括非货币计量的价值即精神收入。精神收入主要是指非货币计量价值但却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满足。如在空气清晰的地方人会觉得很舒服,或者你的努力得到了社会的承认。现在我们把货币收入和精神收入放在一起考虑,我们假设赚取利润的欲望驱使其做出某种生意的决定这里主要指的是渎职腐败犯罪,如果渎职腐败犯罪活动的总收入大于其成本,我们可以推定“渎职腐败犯罪是值得的”。犯罪者的收入是显而易见的,它等于其利用职权从事权钱交易所获得的收入,并加上其在此项活动中的精神收入。当然此时的精神收入对社会来说是负的。而成本的计算则略显麻烦,利用职务犯罪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指,权力所有人由于其权力的有限性往往不能自己独立完成某项交易,这时他必须借助更高的权力所有人来完成此交易,这个过程他所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当然这里还应包括平时维系关系的一切费用。通常利用职务犯罪还会发生隐性成本。这其中最主要的是由于从事此项活动使得他不能以其他方式获得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利用职务犯罪的人在进行权钱交易的生意上花费了30个小时,那么在这30个小时里他从事其他活动或工作能够创造的价值即为从事此项犯罪活动的隐性成本。同样重要的是,渎职腐败分子必须承担可能由逮捕带来的隐性成本即丧失自由活动的权利。当然被逮捕的成本是很难估计的。假设被逮捕后的惩罚后果非常严重或者说为终生监禁或者死刑,这可能是此项活动的最大的隐性成本。但事实并非如此,严厉的惩罚能否带来极大的隐性成本取决于渎职腐败分子被逮捕的风险有多大。如果逮捕的风险大,隐性成本也会因此增大。相反则隐性成本也会相应的减少。最后,渎职腐败分子还会有额外的隐性成本,在这里把它定义为精神成本。这主要是渎职腐败分子,从事这种活动后得到社会的骂名从而降低了自己的社会地位。
3、抑制招投标过程中渎职腐败犯罪的方法及建议
上一节从成本——收入的角度对利用职务进行腐败犯罪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和分析,这一节就怎样防范招标过程中渎职腐败犯罪给出了几点建议:
(1)提高此类犯罪的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一般指的是由于犯罪而造成的放弃从事其他工作所创造的价值的缺失所带来的损失的总和,也称作机会成本。一般而言,大多数利用职务犯罪的人员主要是由于经济利益的趋使,其主要途径就是权钱交易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那么针对此种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使得其手中的权力“贬值”,即当权力所有人选择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交换时的经济利益低于其不交换的经济利益,那么对于一个理性的社会人而言肯定不会再进行权钱交易了。让招标方当事人权力“贬值”的具体做法是:
国际招标投标机制中,有一种通行的评标办法是“最低评标价法”。目前,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及公共采购领域,都采用这种“最低评标价法”的机制。所谓“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招标人不编制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将项目交给符合招标文件且出价最低的投标人。它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可以充分体现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这种评标办法的优势在于,不存在标底的泄露问题。如果采用这种评标办法,那些靠关系走后门的施工企业将被封杀在市场之外,使得权力拥有人手中的权力大幅度“贬值”,这样就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因为对于一个理性的社会人而言,当其选择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交换时的经济利益低于不交换的经济利益时,他是肯定不会再进行权钱交易的。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真实的成本价格往往很难精确地确定,根据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和国外工程建设中的评标实践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评审价格时实际都是有标准的,只不过这种标准不是绝对标准,而是相对标准,是用于判断投标价格是否有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可能性的标准,这种标准可以称为“提示性标准”或者“警戒性标准”。 总而言之,“最低评标价法”彻底解决了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体制障碍,从源头上防范了工程腐败问题,是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的根本性措施。
2)利用互联网+,实行远程视频开标、评标
远程视频开标,实际上是借鉴成熟技术,应用目前已相当广泛的“视频会议系统”。评标委员会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异地评标的方式,整个评标的过程都由视频监控并存档。远程视频开标的优势在于,开标的专家是随机选择的,开标的过程是异地进行的,这就从形式和实质上,阻断了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的直接接触,在时间和空间上对相关利益主体的接触设置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远程视频开标、评标的优势在于,避免开标评标过程中受到权力的干扰,这就变相的使得权力“贬值”,大大降低了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2)提高此类犯罪的直接成本 犯罪的直接成本主要是指,由于从事犯罪活动遭到政府部门的打击,所付出的代价总和。那么加大逮捕和惩罚的力度无疑是提高犯罪的直接成本的最佳办法。如果逮捕的风险很低,或者惩罚的力度不重,那么从事这项犯罪的直接成本就趋近于零。也就是说,如果相当多的资源准确、迅速地投入到对此类罪犯的逮捕和定罪,这样也就增加了此类犯罪的直接成本,一些人肯定不会冒险去从事腐败犯罪活动。这样就从源头上扼制了那些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的数量,给其以最大的威慑力,有效得打击了此类犯罪。
(3)在司法部门之间合理分配预算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只要司法部门的查处率大于1/2,那么对于理性的社会人来说是不会选择去腐败的,换句话也就是说加大打击力度是可以有效防止渎职腐败的。但是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加大打击力度是需要付出成本的,所以在司法部门之间合理分配预算就成了其不可或缺的保证。
在预算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如何分配预算才是最优的呢?作者认为按照等边际原理分配才是最优的,最有效的,即在防范腐败的任何一方面支出的最后一元钱所产生的收益,要和在其他方面支出的最后一元钱所产生的收益相同。如果边际收益不相等,那么就会存在经费转移,直到边际收益相等为止。
举例来说,假定消减检察部门1元钱的经费,就足以导致犯罪的增加,致使GDP损失75分。现在假定增加法院活动的经费1元钱,而这种增加的活动可以制止犯罪活动,从而使社会治安得到改善,福利提高3元钱。在这种情况下,从检察部门向法院转移1元钱,该社会获得2.25元GDP的净收益,这时经费会从检察部门向法院转移,直到社会净收益为零[4]。因此,在检察院、法院二者当中,只要花费在其中任何一项活动上1元钱的边际社会收益,低于花费在另外一项当中任何活动上1元钱的边际社会收益,那么在这二者之间转移经费都能获得这种净收益,换句话也就是说只要这种净收益存在,那么经费就会在二者之间进行转移,直到二者的边际收益相等,但如果防范渎职腐败行为预算的分配结果是这样,花费在任何一项活动上1元钱的边际社会收益恰好等于花费在另一项当中任何一项活动上1元钱的边际社会收益,此时经费就不会在二者之间进行转移了(因为经费转移的净收益为零),此时的预算分配是最合理的,效率也是最高的。
(4) 明确和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法律责任
很明显,当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法律责任时,那么他就会严格管理,否则不严格管理。下面建立模型来分析在不同的法律责任下,纪检监察部门的行为选择。模型中的博弈双方是纪检监察部门和渎职犯罪者,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来调节他们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有严格管理和不严格管理两种策略选择(严格管理或不严格管理都是一种简略说法,表示达到或达不到特定管理标准),严格管理当然要付出较大代价,甚至包括部分寻租利益的损失;潜在渎职犯罪者有贪污腐败或廉洁自律两种选择。制度设置如下:若渎职犯罪者进行贪污腐败,是由于纪检监察部门没有严格监管造成的,就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如果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了自身的职责,渎职犯罪者就要受到惩罚,其余类推。
综上所述,要降低甚至是杜绝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犯罪,最根本的途径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者即纪检监察部门的法律责任,并扩大合法收入的渠道,同时应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腐败分子不存侥幸心里,提高其犯罪的机会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此类犯罪行为的产生,使得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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