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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出台《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7-04-06 11:30:30    来源:江苏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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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将中止供电

  对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江苏南京供电公司可采取终止供电措施,这是记者3月29日在江苏南京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当天,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门就该市《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背景及内容向媒体作了详细介绍。

  近年来,南京市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事件呈高发态势,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建房、种植超高超大树木、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放风筝、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含有金属物的彩带;电力设施遭受汽车碰撞;偷盗电力设施、窃电等。据统计,2006年至今年3月,该市就发生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186起。这些事故,不但严重威胁了电网安全,更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群众生命带来巨大损失,并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值得注意的是,由市政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建房等引起的电力设施破坏事件,在该市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往,供电公司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建房、种植超高超大树木等危害电力设施事件的处理上,只能采取说服、劝阻,发违章整改通知书等手段。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手段,造成一些单位或个人对供电公司的说服、警告置若罔闻,事故屡禁不止。为此,南京市政府经过广泛调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实际,此次出台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对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供电部门可采取终止供电措施”,为供电公司及时、有效地处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施工作业、建房、种植超高超大树木等严重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切实维护电网安全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

  《意见》规定,保证电力设施安全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出发,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维护全市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市政府及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建立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以及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取得社会各界对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及时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大电力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对危及和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处理,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当前,要重点治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问题,依法清除和整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或在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进行的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可终止供电,并及时报告电力主管部门。对已建的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对电力设施已造成安全隐患的树木等,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意见》强调,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电力用地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划控制,影响电力规划实施和电力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不予规划和施工许可。需在电力保护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电力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提出规划和施工许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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