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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知识问答

  2007-04-02 10:41:21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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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1、《条例》中所称的窃电是指什么行为?

  本条例所称窃电是指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非法使

  用电能的行为。

  2、《条例》对举报窃电行为的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被举报的窃电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应当

  追缴电费数额的百分之十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不超过三万元;奖励资金由供电企业支付。  

  3、《条例》中指出的那些情形应当认定为窃电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电设施上

  接线用电;

  (二)绕越合法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合法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使其计量不

  准、失效;

  (五)安装、使用窃取电能装置;

  (六)删除、修改供电企业计量电费的信息系统中存储、处

  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

  (七)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充值用电;

  (八)未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户超过约定的时间

  和条件用电;

  (九)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

  或者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十)采用其他方法窃取电能。

  4、《条例》对窃电量、窃电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窃电金额按照窃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确定。

  窃电金额=窃电量×国家规定的电价+国家规定的其他应

  收费用。

  窃电量=窃电日数×日窃电时间×窃电设备容量。

  5、《条例》对窃电日数无法查明时是如何计算的?

  窃电日数和日窃电时间应当按照实际查明的日数和时间

  计算。

  窃电日数无法查明时,以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所列方法窃电的,应当自定期现场检定周期内最近一

  次检定时间起计算窃电日数,但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以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所列方法窃

  电的,窃电日数按照一百八十日计算,但有证据证明实际用电

  日数不足一百八十日的按照实际用电日数计算。

  日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生产经营性用电户的日窃电时间

  每日按照十二小时计算,其他用电户每日按照六小时计算。

  6、《条例》规定用电检查员对哪些用户应进行重点检查?

  用电检查人员对下列用电户应当重点检查:

  (一)执行多类电价的;

  (二)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三)发生过窃电行为的;

  (四)分时用电户;

  (五)未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户。

  7、《条例》对用电检查员现场实施检查有何规定,用电检

  查员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用电检查人员到用电现场实施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

  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电户的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等手段保存证据。

  用电检查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审

  查、认定。

  8、在哪些情况下,供电企业可以视情况依法中断供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视情况依法中断供电:

  (一)为制止正在发生的窃电行为;

  (二)拒绝、阻碍、拖延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

  者用电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不得影响其他用电户正常用电,不得

  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用电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上

  级单位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单位应当在

  三日内依法处理。

  9、《条例》规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应履行哪些职责?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电企业用电检查行为;

  (二)调解供电企业和用电户在反窃电工作中的纠纷;

  (三)处理用电户投诉;

  (四)依法对窃电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违反《条例》规定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电力行政管

  理部门应如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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