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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生产销售窃电装置可罚3万

  2007-04-02 10:53:33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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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省人大常委会昨日举行议案交办会,深入了解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两件议案

  东亚讯(记者 王璐 实习记者刘迎)“违反条例规定窃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窃电金额5倍以下罚款……”这是省人大代表、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李明提出的《关于制定〈吉林省反窃电条例〉的议案》中的内容。

    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议案交办会,针对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两件议案,即关于制定反窃电条例与对吉林化工园区加大支持的议案,请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对议案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唆使他人窃电最高罚2万

  李明代表谈道,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不交或者少交电费的目的,采用各种手段大量窃取电能。据不完全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省被窃电量每年约1至2亿千瓦时。

  此议案中还提出了反窃电条例草案,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供电企业举报窃电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质监部门或者工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窃电装置,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教唆、指使、协助、胁迫他人窃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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