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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断电造成用户损失电力企业应赔偿

  2007-04-02 11:32:46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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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记者薛昆)在昨日闭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的《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规定,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补交了电费,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电力企业如未及时恢复供电,将被罚款2000―10000元,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售废旧电力器材需持身份证

  该《条例》分6章43条,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铁路、公路、水利、电信、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及其他公共工程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控制出售和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就能有效遏制偷盗电力设施器材的现象。因此,《条例》对出售、收购电力设施进行了以下规范: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经办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明,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收购单位不得回收来源不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应当留存出售单位的介绍信,记录出售人的身份证明和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事项。

  用电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检查证》

  我省窃电现象比较严重,案件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采用秘密手段不计或少计电量的行为,就是窃电。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绕越用电计量装置、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故意导致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使用窃电装置、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用电等。

  窃电量的计算方法为:擅自接线的窃电量,按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等窃电量,按照窃电后用电计量装置的抄见电量与窃电前正常的月平均用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确定;窃电前正常用电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月平均用电量,窃电前正常用电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正常用电时间计算月平均用电量;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用电检查证》。为制止窃电行为,电力企业可中断窃电用户的用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事先通知、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措施、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最高将处万元罚款

  《条例》指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悬挂气球、放风筝、垂钓;不得攀登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个人违反规定罚款100―1000元,单位违反规定罚款1000―10000元。

  窃电将受到应交电费1―5倍的罚款,并补交电费;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销售专门用于窃电装置的,没收专门用于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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