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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电造成用户损失供电企业要赔偿

  2006-12-04 14:45:42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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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记者薛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昨日分组审议了《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应当与保护群众利益相一致,不得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引起中断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3日内恢复供电,如果不能如期恢复,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前三季度我省1.5亿度电被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力市场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一些地方破坏、损毁、盗窃电力设施和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电能等违法行为严重,给电力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加之电力管理部门体制变化的影响,电力管理执法主体不够明确,监管不力的问题尤为突出。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现象比较严重,案件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2005年被窃电量2.1亿度,2006年前三季度已达1.5亿度。过失破坏、违章建设、偷盗等破坏电力设施现象也时有发生,2002年至2005年共发生2480起,平均每天1.7度,资产损失达2.6亿元。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悬挂气球

  《条例(草案)》中规定,禁止在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3米以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发电厂、变电所围墙外侧5米内、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品或焚烧物体;禁止在发电厂的冷却塔水池、冷却池,或者用于输水的管道、沟渠的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内游泳、捕鱼、炸鱼;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悬挂气球。

  出售废旧电力器材应登记身份证号码

  现实生活中,盗窃电力设施的动机基本都是变卖获利。所以控制出售和收购电力设施,就能有效遏制偷盗电力设施的现象。因此,《条例(草案)》对出售、收购电力设施进行了规范: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向经批准的物资收购单位,交验由处理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开具的证明。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如实登记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其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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