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2006-11-16 15:36: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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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公司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管理,规范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收支行为,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管理暂行规定》,并于8月14日以国家电网农[2006]681号文予以印发,要求系统各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管理暂行规定》提出,根据计价格【2002】65号文规定,维管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维管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二)科学测算,按规收支,足额返还;(三)全面预算,统筹平衡,量人为出。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包括直供直管、控股和代管供电企业)维管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规定》提出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维管费管理的主要职责、各网省公司维管费管理的主要职责、地(市)供电公司维管费管理的主要职责、县供电企业维管费管理的主要职责等。
《规定》提出,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对维管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对实行同价通过城市电量中收取的维管费,应及时收取和上划,纳入到各网省公司维管费统一管理。各网省公司应将维管费上交情况纳入电费回收一并考核,做到应收必收,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要求,供电企业收取的维管费全额免征增值税,且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规定》提出,合理安排维管费的支出范围,维管费列支的内容主要包括:农电工工资、农电工工资附加费用、农网运行费、农村电能损耗等。用于除以上四项规定的其他农村电网运行管理维护费用,应征得当地省市区政府同意,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各网省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根据预算及时拨付,不得挪用或挤占。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维管费收支、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维管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规定》要求,各网省公司应遵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管理暂行规定》提出,根据计价格【2002】65号文规定,维管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维管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二)科学测算,按规收支,足额返还;(三)全面预算,统筹平衡,量人为出。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包括直供直管、控股和代管供电企业)维管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规定》提出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维管费管理的主要职责、各网省公司维管费管理的主要职责、地(市)供电公司维管费管理的主要职责、县供电企业维管费管理的主要职责等。
《规定》提出,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对维管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对实行同价通过城市电量中收取的维管费,应及时收取和上划,纳入到各网省公司维管费统一管理。各网省公司应将维管费上交情况纳入电费回收一并考核,做到应收必收,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要求,供电企业收取的维管费全额免征增值税,且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规定》提出,合理安排维管费的支出范围,维管费列支的内容主要包括:农电工工资、农电工工资附加费用、农网运行费、农村电能损耗等。用于除以上四项规定的其他农村电网运行管理维护费用,应征得当地省市区政府同意,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各网省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根据预算及时拨付,不得挪用或挤占。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维管费收支、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维管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规定》要求,各网省公司应遵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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