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要求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
2006-11-16 16:29: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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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精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9月1 8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对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抓紧进行清理,并分类补做有关工作。
《通知》指出,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中,凡属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作出说明,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将分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符合性审查。说明材料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人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划,是否符合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
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中,凡属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进行论证,形成正式的论证意见报国土资源部,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对已向国务院报批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在论证时还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治理、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规划和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充分的论证,对周边环境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预审阶段已经组织对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进行过论证,正式申报用地时选址、选线、用地面积、地类等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不再重新论证,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组织论证,对有关情况要进行说明。对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将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
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中,没有上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说明材料的,要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程序、时间、地点、内容、农民意见、对农民意见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补报说明材料。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要补报村组的回执;对已经进行过听证的,要补报听证笔录、对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验收;实行边占边补的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型水利水电设施、交通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
对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城市批次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国防和抗洪抢险项目,近3年来报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工业用地和房地产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等情况作出说明,补报有关材料。
《通知》指出,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中,凡属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作出说明,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将分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符合性审查。说明材料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人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划,是否符合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
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中,凡属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进行论证,形成正式的论证意见报国土资源部,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对已向国务院报批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在论证时还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治理、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规划和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充分的论证,对周边环境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预审阶段已经组织对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进行过论证,正式申报用地时选址、选线、用地面积、地类等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不再重新论证,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组织论证,对有关情况要进行说明。对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将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
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中,没有上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说明材料的,要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程序、时间、地点、内容、农民意见、对农民意见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补报说明材料。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要补报村组的回执;对已经进行过听证的,要补报听证笔录、对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验收;实行边占边补的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型水利水电设施、交通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
对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城市批次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国防和抗洪抢险项目,近3年来报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工业用地和房地产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等情况作出说明,补报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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