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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6-11-16 17:02: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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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国资委于9月28日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文发出通知,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监事会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发挥监事会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监事会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善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时效,改进工作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要认真总结监事会工作的经验和不足,适应变化的形势,抓紧做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修订工作。
    《意见》指出,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监事会工作要适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更好地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监事会作用要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拟订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要健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加大处理落实和参考利用的力度。
    《意见》指出,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监督检查当年情况,次年上半年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体现现场监督和直接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把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分析企业月度财务快报、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和访谈座谈等多种方式,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对企业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判。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已由监事会安排检查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不再重复审计。如遇重大问题或急需检查的事项,要及时安排力量进行检查。坚持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算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原则,对企业经营决算和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要及时提交专项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企业交换意见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的阀题,督促企业整改。
    中央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要提前通知监事会。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议资料和有关经营管理资料,要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意见》指出,要利用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把对企业的财务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报审计结合起来,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重点分析和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可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调,对审计方案和审计重点提出建议,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对在年报审计中存在舞弊行为或重大错漏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监事会可以建议财政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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