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电力原大股东周益明被诉合同诈骗罪
2006-11-01 10:16:56 来源:新华网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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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新华网四川频道11月1日(记者江毅)10月31日,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伦集团)及其董事长周益明、相关责任人刘文中、史云、赵丽萍等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明伦集团公司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产审计报告等方式,与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股东遂宁市兴业资产经营公司、遂宁市电力物资公司签订《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份转让协议》和《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明星电力国有股21.07%和法人股7.07%。明伦集团成为明星电力第一大股东后,为达到侵吞该公司财产的目的,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监事会。
检察机关认定,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期间,被告单位明伦集团及被告人周益明、刘文中、史云等人采取“对外投资”等手段非法占有明星电力资金464900000元人民币和10742597美元。检察院认为,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益明在法庭陈述时,对侵占明星电力资金的事实和数额没有提出异议,但对公诉人提出的“合同诈骗罪”罪名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自己只是在经营中侵占了公司资金,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明天将继续审理此案。(完)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明伦集团公司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产审计报告等方式,与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股东遂宁市兴业资产经营公司、遂宁市电力物资公司签订《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份转让协议》和《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明星电力国有股21.07%和法人股7.07%。明伦集团成为明星电力第一大股东后,为达到侵吞该公司财产的目的,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监事会。
检察机关认定,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期间,被告单位明伦集团及被告人周益明、刘文中、史云等人采取“对外投资”等手段非法占有明星电力资金464900000元人民币和10742597美元。检察院认为,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益明在法庭陈述时,对侵占明星电力资金的事实和数额没有提出异议,但对公诉人提出的“合同诈骗罪”罪名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自己只是在经营中侵占了公司资金,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明天将继续审理此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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