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等建设项目勘察收费有新规
2006-08-15 10:10:07 来源:湖南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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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笔者近日从湖南省物价局了解到,为规范电力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8月7日,湖南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据了解,该规定适用于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电力工程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含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分析),以及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规定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签订合同的,双方可根据勘察工作进展情况和此规定重新协商收费额,协商不一致的按此前双方约定执行。
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按本规定附件计算,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超过30%。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发生以下作业准备的,可按照相应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0%~20%另行收取。包括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勘察材料以及加工;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等。此外,通知还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一些其他具体费用作出了明确规定。(高强)
据了解,该规定适用于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电力工程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含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分析),以及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规定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签订合同的,双方可根据勘察工作进展情况和此规定重新协商收费额,协商不一致的按此前双方约定执行。
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按本规定附件计算,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超过30%。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发生以下作业准备的,可按照相应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0%~20%另行收取。包括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勘察材料以及加工;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等。此外,通知还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一些其他具体费用作出了明确规定。(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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