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会议通过《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2006-07-31 15:51:29 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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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擅自“掐电”最高罚5万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实习生刘海燕)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供用电条例》,《条例》规定,停电检修应提前7日通知用户,物业公司、商贸城等管理企业擅自拉闸限电,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解读
九种行为被视为窃电
根据《条例》,以下9种行为被视为窃电:在发电企业的发电设施、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连接用电;绕越电能表装置用电的;非法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使用特制窃电装置用电的;将预购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擅自改变计量变比的;采用其他方法不计或少计电能的。当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最多按180日计算,每日用电时间,居民照明用电按6小时计算,三班动力制企业按24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12小时计算。
擅自拉闸最高罚款5万
《条例》还规定:禁止物业公司或商贸城等房屋经营、管理企业擅自拉闸限电,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缴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教唆、胁迫他人窃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可给予最多1万元的罚款;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可终止供电,并最高罚款5万元。
物业擅自“掐电”最高罚5万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实习生刘海燕)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供用电条例》,《条例》规定,停电检修应提前7日通知用户,物业公司、商贸城等管理企业擅自拉闸限电,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解读
九种行为被视为窃电
根据《条例》,以下9种行为被视为窃电:在发电企业的发电设施、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连接用电;绕越电能表装置用电的;非法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使用特制窃电装置用电的;将预购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擅自改变计量变比的;采用其他方法不计或少计电能的。当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最多按180日计算,每日用电时间,居民照明用电按6小时计算,三班动力制企业按24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12小时计算。
擅自拉闸最高罚款5万
《条例》还规定:禁止物业公司或商贸城等房屋经营、管理企业擅自拉闸限电,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缴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教唆、胁迫他人窃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可给予最多1万元的罚款;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可终止供电,并最高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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