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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反窃电扫描:地方立法刻不容缓

  2006-05-17 10:34:18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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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电力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社会供用电秩序是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基本保障。阻碍电力事业发展、破坏社会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自改革开放以来,因利益驱动,盗窃电能行为已从个人逐渐发展到个别企业和社会组织。窃电工具和窃电手段日趋多样化、现代化。窃电数额由数百元、数千元发展到数十万、数百万。可以说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越来越严重,极大地影响着电力生产安全、影响工农业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处以刑罚,不足以遏止盗窃电能犯罪的势头。
    镜头一:2006年4月6日,窃电又卖电的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宋某被执行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罚。这也是自1997年7月1日新刑法颁布以来,甘肃省首例因盗窃电能源被宣判的首例案件。
    镜头二:租房户刘某在开店期间窃电被供电部门查获后,在没有缴纳电费和罚金,偷偷搬走。房东张某将刘某告上法庭,2006年1月1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付给张某为其垫付的经营期间违章用电追缴电费及罚款9784.80元,经济损失8400元,合计18184.80元。
    以上是兰州供电公司在今年1至4月反窃电行动的成果。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和甘肃省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多地方窃电行为日益严重,窃电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电力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而且严重威胁着电网安全,常常造成线路或设备损坏,失火,从而导致中断供电等恶性事故的发生,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影响社会稳定。虽然电力企业在反窃电中做了大量而有益的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收效不大。严重制约着电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以及优质高效服务。所以制定反窃电的有关法律法规已刻不容缓。
    
    甘肃地区窃电现状
    近年来,甘肃省一些地区违法盗窃电能的犯罪行为日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4年,全省共发生窃电案件1581起,全省因窃电造成电量损失16667万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7500余万元,仅兰州供电公司2005年共计查处违章用电及窃电661户,补回电量295.5572万千瓦时,收取违约使用电费210.42万元,因窃电事故甚至人身伤亡事件时有发生。事实上,以供电线路线损统计分析,每年所查处到的窃电量远比实际被窃电量总数小得多。
    
    当前窃电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新的趋势
    当前,根据甘肃省特殊的地理条件和用户分布等特点,窃电违法行为手段繁多、方法隐蔽,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表内的或进入电表的全部或部分电压回路开路,如松开表内电压联片,断开电压互感器高、低压熔断器,使电表不计量或少计量。
  (2)人为的翻动电表计数器,上网的加大电度数,下网用电的减少度数。
  (3)外接电流互感器二次电流,使不能进入电表内计量。
  (4)在电表前分支导线通过穿墙、地沟、房屋夹缝等隐蔽部分将电源越表引入室内不计量用电。
  (5)私自改变法定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正确接线,造成计量装置不准或停止。
  (6)擅自开启法定用电计量装置封印进行窃电。
  (7)采用搭线等其他方式窃电。
  (8)绕越法定计量装置进行窃电。
    同时,近几年窃电的新趋向是窃电手段翻新、数量增多,涉及面广。由个人窃电扩展到单位窃电,且单位窃电越来越多。大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小到个体老板、居民用户。窃电手段多样化,呈现高科技化、智能化的趋势。窃电数额巨大,损失严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商业娱乐业及城乡结合部用户等窃电呈明显上升趋势。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窃电不为偷”的观念根深蒂固,屡查屡窃。
    窃电造成的恶果
    针对窃电行为,《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是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电力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二是严重威胁电网安全,窃电常常造成供电中断或线路、设备损坏事故,影响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三是造成农村电价高的原因之一,窃电造成的电量亏空以损耗分摊到农民个人身上,加重了农民负担;严重影响新农村建设步伐;四是引发各类治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反窃电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电能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电能销售计量不像其他商品有直观性,供电部门在认定时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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