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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力供应与使用规定》今年拟出台

  2006-05-17 14:09: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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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今年拟出台首个电力规章,现正征求市民意见

  买楼时开发商许诺的“花园”

  突然变成了变电站的规划用地,等业主发现时多半“木已成舟”,今后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杜绝。《广州市电力供应与使用规定》作为今年广州的市政府规章正式立法项目,拟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现场,要明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据悉,这将是广州市政府首个电力规章,目前正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

  开发商不明示可给予行政处罚

  今年3月,天河某大型楼盘的业主发现小区西门右侧竖起一个写着“110千伏变电站”的大牌子,变电站已经准备开工了,地点就在小区规划的绿地上。“我们买楼时,售楼处告诉我们,这块空地是绿化用地。”业主气愤地说。

  小区内规划建设变电站一直是业主与开发商争议的焦点。但是,之前相关的法规条例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开发商为了吸引市民买楼,甚至有意隐瞒变电站规划。市民在看楼时,楼下明明还是空地,可入住后,却发现变电站成了自己楼下的“邻居”。

  如今,《广州市电力供应与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此有明文规定。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规划预留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和其他地下供电设施的位置和通道,并由其负责拆迁安置工作。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房合同、楼盘宣传资料中明确永久用电报装情况,并在销售现场明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

  《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没有在楼盘的宣传资料中明确永久用电报装情况或者在销售现场明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依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窃电行为被查证可处罚5倍电费

  据了解,目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虽然对查处窃电行为作了规定,但规定较为笼统,对反窃电的执法主体、窃电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及立案标准等方面不具体、不明确,使反窃电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使窃电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制裁和法律惩罚。《征求意见稿》对窃电行为的查处、认定、处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列出六种窃电行为,同时明确了窃电量的计算方法。在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其窃电量按照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等其他方法窃电的,可以按照窃电后用电计量装置的抄见电量与窃电前正常的月平均用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情况确定其窃电量。

  倘若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征求意见稿》对窃电行为的处罚作出严厉规定。盗窃电能行为一旦被确认,除了追缴应当交纳的电费外,还要处以应当缴交电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盗窃电能或者向他人传授盗窃电能方法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项目超电耗标准停止建设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能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鼓励推广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约用电评价等合理用电的专题论证报告,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用电标准和节电设计强制性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用电标准和节电设计规范要求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新建或改建超过国家规定的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

  对不遵守节约用电规定或不执行错峰用电方案违规用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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