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2006-05-25 17:24:04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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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记者王静)在昨天闭幕的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与会人员审议通过了《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根据《条例》规定,今后,省政府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按类分批制定单位产品耗能限额,并向社会公布。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定期检查耗能大户
《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并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管理、自愿协议等节约能源新机制。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外,在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能耗量、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项内容。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对已建项目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
鼓励居民用节能产品
《条例》规定,用能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和材料,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点能源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当地人民政府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用能单位,其单位产品耗能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能耗限额。用能单位耗能设备的能耗或者工序能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能耗标准。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能耗落后工艺技术、用能产品、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
各级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制定节能措施,降低空调、照明、电梯等办公电器的能耗。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生活采用节能产品。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条例》中规定,新建和改建锅炉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能设备和材料。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用能单位不得自行建设供热锅炉。在集中供热前自行建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新建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各级政府应当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引进工作,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重大的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
定期检查耗能大户
《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并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管理、自愿协议等节约能源新机制。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外,在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能耗量、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项内容。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对已建项目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
鼓励居民用节能产品
《条例》规定,用能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和材料,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点能源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当地人民政府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用能单位,其单位产品耗能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能耗限额。用能单位耗能设备的能耗或者工序能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能耗标准。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能耗落后工艺技术、用能产品、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
各级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制定节能措施,降低空调、照明、电梯等办公电器的能耗。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生活采用节能产品。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条例》中规定,新建和改建锅炉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能设备和材料。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用能单位不得自行建设供热锅炉。在集中供热前自行建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新建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各级政府应当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引进工作,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重大的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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