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首部供用电地方性法规即将出台
2006-04-15 08:49:31 来源:金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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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来金征求各方意见
本报讯(记者朱应儒)《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日前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来我市,先后深入金昌供电公司调度中心、河西堡变电所、金川公司动力厂等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对《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殿玺陪同调研并出席座谈会。
电力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电网安全运行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从2000年至2004年,全省共发生窃电案件1581起,因窃电造成电量损失16667万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7500余万元,同时因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造成的停电及人身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了《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七条,包括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窃电行为及窃电量的认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窃电装置,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在关于窃电的罚则中,《条例(草案)》提出,盗窃电能的要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制造、出售窃电装置的没收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分别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最多按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照明按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12小时计算。
调研组认为,我市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很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建议,调研组人员回去之后将认真研究并尽量吸收大家的意见建议,使之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报讯(记者朱应儒)《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日前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来我市,先后深入金昌供电公司调度中心、河西堡变电所、金川公司动力厂等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对《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殿玺陪同调研并出席座谈会。
电力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电网安全运行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从2000年至2004年,全省共发生窃电案件1581起,因窃电造成电量损失16667万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7500余万元,同时因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造成的停电及人身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了《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七条,包括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窃电行为及窃电量的认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窃电装置,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在关于窃电的罚则中,《条例(草案)》提出,盗窃电能的要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制造、出售窃电装置的没收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分别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最多按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照明按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12小时计算。
调研组认为,我市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很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建议,调研组人员回去之后将认真研究并尽量吸收大家的意见建议,使之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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