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并盗窃 京山两农民双双获刑
2006-04-27 13:30:32 来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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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4月27日电 (樊斯坦 姚志瑞)两人结伙不务正业,专以盗窃电力设施上的角铁和其它电机设备为生的杨某和肖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京山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40岁的杨某和42岁的肖某均系京山县新市镇农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中旬至2005年9月中旬,两人结伙先后三次携带大活动扳手、梅花扳手等作案工具,窜到京山县新市镇五四、窑山、城山等村,从500千伏的双玉二回超高压输电线的铁塔架上共盗得角铁六根,销赃后获赃款226元,赃款由两人平分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法院同时查明,2005年7月,肖某伙同他人在京山卫校附近盗得价值1050元的搅拌机一台,销赃后肖某分得赃款180元。2005年8月下旬,肖、杨两人共同在京山县惠亭水库处盗得价值1750元的“上海”牌17.5千瓦电机一台,销赃后获赃款380元。2005年8月25日至2005年9月8日,杨某分别在京山县电力局一建筑工棚、道子庙一米厂、县城一浴池,盗得价值共计2450元的铜芯线一卷、机电设备三台,销赃后获款480余元;2005年9月9日上午,当杨某再次在该浴池盗得价值480元的锅炉增压泵、气线等物准备逃离时,被群众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肖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能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因涉嫌盗窃高压塔的塔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认了伙同他人盗窃电机、搅拌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又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现年40岁的杨某和42岁的肖某均系京山县新市镇农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中旬至2005年9月中旬,两人结伙先后三次携带大活动扳手、梅花扳手等作案工具,窜到京山县新市镇五四、窑山、城山等村,从500千伏的双玉二回超高压输电线的铁塔架上共盗得角铁六根,销赃后获赃款226元,赃款由两人平分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法院同时查明,2005年7月,肖某伙同他人在京山卫校附近盗得价值1050元的搅拌机一台,销赃后肖某分得赃款180元。2005年8月下旬,肖、杨两人共同在京山县惠亭水库处盗得价值1750元的“上海”牌17.5千瓦电机一台,销赃后获赃款380元。2005年8月25日至2005年9月8日,杨某分别在京山县电力局一建筑工棚、道子庙一米厂、县城一浴池,盗得价值共计2450元的铜芯线一卷、机电设备三台,销赃后获款480余元;2005年9月9日上午,当杨某再次在该浴池盗得价值480元的锅炉增压泵、气线等物准备逃离时,被群众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肖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能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因涉嫌盗窃高压塔的塔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认了伙同他人盗窃电机、搅拌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又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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