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18
  • 网站首页
  • 最新
  • 新闻 要闻 国内 电企 国外 电网 发电 深度 财经 评论
  • 管理 安全生产 经营管理 党建政工 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企业风采 管理创新 实践案例
  • 政策 公告通知 政策监管 电力法规 资料报告 访谈观点
  • 商务 商务 招标采购 项目 产品 企业 会展
  • 行业 电网 发电 可再生能源 风电 光伏 光热 氢能 储能 售电 核电 农电 规划设计建设 综合能源服务
  • 频道 能源互联网 电力科技 电动汽车 数字电网 全球能源互联网 增量配电 电力市场 特高压 电力数字化 电力自动化 电力通信 泛在电力物联网 节能环保 电力教育培训 电力技术论文 电力人物 电力文苑
  • 招聘
  • 热点 2020电企年中工作会 2020电力安全生产月 “十四五”电力规划 2020两会说电力 电力新基建 电企2020年工作会议 2019中央巡视电企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国务院要求降电价 电力央企审计整改
  • 热词
  • Tags
首页 > 资讯 > 电力法规 > 法规动态 > 正文

加快修改《电力法》呼声再起

  2006-03-09 10:18:20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A- A+
电力18讯:    本网记者  彭源长  苟慧智                
                  
  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两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加快修改“电力法”的建议。他们是湖北代表团代表、华中电网公司总经理张学知和黑龙江代表团代表、佳木斯电业局局长张文学。
  两位代表,一南一北,却不约而同聚焦于“电力法”的修改问题。让我们看看,他们眼中的《电力法》是什么样子。

  确立新的制度体系

  张文学认为,电力立法的理念及原则要以具体的制度作为支撑。他建议,修改后的“电力法”所确立的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宏观经济调控制度。宏观调控是经济类法律的突出功能,其他传统部门法都无法承担这一任务。“电力法”应按照科学发展观,规范规划、金融、投资等规定,全面协调电力发展、经济增长、环境保护、资源有效利用等目标之间的关系,使之互相促进。
  二是电力行政执法制度。“电力法”的执法主体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从执法行为上,要将行政许可、经济监督、行政处理及处罚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或补偿等法律制度结合运用,强化监管职能和协调职能,实现许可、监督、处理等法律手段的制约性和建设性。从执法程序上,要确立公开、公正、听证、说明理由、排除偏私、时限等最基本的公正程序制度,从程序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可能,保证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三是电力市场主体制度。电力市场建设必须有独立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电力企业。但目前我国各层电网经营企业,都是国有全资子公司的模式,绝大部分地市供电公司都是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发电企业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普遍。电力市场主体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明确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和售电企业的分类及其地位,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通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四是电力监管制度。要明确电监会的法律地位、监管职能、监管方式和手段以及监管的制约机制和监督、仲裁制度。电价审批、市场准入、投融资管理、成本监控等监管内容环环相扣,必须密切协同,才能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
  五是电力市场运行制度。该制度应做到以下几点:确立电力调度和交易中心的独立地位,确保公平调度;降低电力市场准入标准,统一电网服务内容与标准,建立重要用户对供电商的自由选择制度,促进电力市场竞争;完善产权交易制度,为电力企业的产权重组、所有制改革以及外资的进入提供法律依据和交易安全保障;确立电力市场运营制度,彻底打破垄断,促进和规范有效竞争;完善供用电合同制度,使厂网分开、输配分开、配售分开具有法律制度基础,各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纠纷得以迅速有效的解决;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明确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形成的不同标准与方式,建立价格调度制度,将电价从成本定价转变为以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调节定价。
  六是法律责任制度。现行“电力法”责任制度不明确、不规范,影响了法律的独特性、操作性和权威性。建立完善“电力法”的责任制度,应针对薄弱环节,既有传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规范的运用,又有符合电力运行特点的新内容。

  确立新的立法理念和原则

  张学知认为,在当前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经济类法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制度性工具和依法执政、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的基本手段,对于采取行政和市场的办法将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此,《电力法》修改应遵循以下立法理念和原则:
  一是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平衡和谐。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重点是改革政府的管电体制和方式,建立新的符合市场化需要的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体制,要求政府管电的方式从过去以直接控制、行政审批为重点,向电价水平由市场决定、政府制定游戏规则的间接调控和行业监管的方式转变。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之有机结合,形成一种平衡和谐。从这一理念出发,应确立政府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与发展的原则,即:转变政府职能,政资分离、政企分离,权责明确;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行政不作为;管制垄断,开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证社会普遍服务落实到位。
  二是因地制宜实施改革,实现局部与整体协调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能源资源分布、经济布局、人口、地理环境差异较大,电网结构各不相同,各地有各地的省情、网情,情况十分复杂。因此,电力改革应在总的原则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e@ep18.cn 请赐稿件
评论
用户名:匿名发表  
密码:  
验证码:
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重磅!公司法修正案通过!10月26日

2018-11-07

热点排行
  • ·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出台
  • ·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文明生产及一流企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 · 2002年2月9日,国家电力公司以国电调[2002]87号文正式印发了《三峡电力系统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 · 《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大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 · 《电力工程优秀勘测、优秀设计、优秀标准设计和优秀计算机软件项目评选管理办法》颁发
  • · 三峡电力系统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确定
  • · 《国家电力公司创建国际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印发
  • · 《国家电力公司创建国际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印发
  • · 国家电力公司颁发实施《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1年版)》
  • · 《2002年川电外送电价及电费结算办法》印发
推荐阅读

手机版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2018 电力18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53787号-1    北京网维八方旗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