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割输电线80米 换来半年刑期
2006-03-21 23:54:52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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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3月17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发出了(2006)南刑初字第98号判决书,依法判决2005年9月22日凌晨3时盗割南岸区涂山镇沙岚垭社输电导线的吴炳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和赔偿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岸供电局经济损失400元。
据悉,2005年9月22日凌晨,吴炳春(男,1967年1月8日生,重庆合川市香龙镇大垭村4组人)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窜至南岸区涂山镇沙岗垭社附近,使用开线钳、登杆脚扣等作案工具,盗割南岸供电局涂山镇沙岗垭社小沙2号电杆正在运行的BV―50平方毫米铜芯绝缘线80米后,被群众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40元,并使60余户村民群众和7家私营企业停电10个小时。
吴炳春对公诉方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无异议,对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表示承认。审理该案的南岸区人民法院认为,吴炳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输电线,且价值达1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吴炳春作出了上述判决。(黄永田)
据悉,2005年9月22日凌晨,吴炳春(男,1967年1月8日生,重庆合川市香龙镇大垭村4组人)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窜至南岸区涂山镇沙岗垭社附近,使用开线钳、登杆脚扣等作案工具,盗割南岸供电局涂山镇沙岗垭社小沙2号电杆正在运行的BV―50平方毫米铜芯绝缘线80米后,被群众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40元,并使60余户村民群众和7家私营企业停电10个小时。
吴炳春对公诉方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无异议,对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表示承认。审理该案的南岸区人民法院认为,吴炳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输电线,且价值达1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吴炳春作出了上述判决。(黄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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