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教唆别人偷电 最高罚5万
2006-03-28 18:24:36 来源: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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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解读
从2000年至2004年间,全省共发现窃电案件1581起,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500余万元,同时因窃电造成的停电事故甚至人身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之下,省政府通过的《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昨日正式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窃电装置,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在关于窃电的罚则中,《条例(草案)》提出,盗窃电能的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制造、出售窃电装置的没收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分别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最多按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照明按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12小时计算。 (陈永君)
从2000年至2004年间,全省共发现窃电案件1581起,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500余万元,同时因窃电造成的停电事故甚至人身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之下,省政府通过的《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昨日正式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窃电装置,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在关于窃电的罚则中,《条例(草案)》提出,盗窃电能的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制造、出售窃电装置的没收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分别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最多按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照明按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12小时计算。 (陈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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