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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水资源费征收遭遇政策难题

  2006-01-11 11:14:23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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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记者 李银雁 卢清建

    “为了10万大化库区移民,就算遇到再大的压力和阻力,我们也一定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大化县水利局长韦华龙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韦华龙提到的官司是,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水利局与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大化水力发电总厂(以下简称大化电站)每年上千万元的水资源费该不该收缴,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目前此官司已打到广西高院。

    水资源费纷争起官司

    大化电站,是由国家水电部门在大化境内的红水河段投资建设的,1985年竣工发电,1994年实行股份制改造,被桂冠电力收购。

    据悉,当初为了建设大化电厂以及大化县境内的岩滩电站、百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达10.1万人,占大化县全县人口的1/4。其中,大化电厂移民4.09万人,岩滩电站移民4.04万人。这两大电站库区移民的人均耕地面积,也由移民前的0.76亩、1.17亩,下降至0.39亩和0.14亩。据大化县有关部门2003年的统计,整个库区移民人均纯收入985元,比全县人均纯收入低439元,贫困人口达2.73万人。

    要从根本上解决库区移民的安置问题,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现行的后期扶持政策――“每度电提取五厘钱”远远不能满足繁重的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每年大化县岩滩库区分配得的后期扶持资金1100万元,光发放岩滩库区移民口粮补助费一年就要开支1000万元,能用于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进行生产开发的钱更是微乎其微。为此,从2000年开始大化水利局向桂冠公司提出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希望通过征收水资源费来扶持10万移民的发展。

    大化县水利局局长韦华龙向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广西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大型水电厂每度电要缴纳3厘钱的水资源费,大化、岩滩两座电站一年共发电90多亿度,就应当向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费2700万元。

    据了解,为了收缴水资源费,早在1993年,大化县便与大化电厂进行接触,大化电厂缴纳了当年2-5月份共3个月的水资源费170多万元,但此后,大化电厂便以种种理由拒缴。

      2002年10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针对桂冠电力的大化水力发电总厂在红水河大化段取水发电,大化县水利部门再次对大化电厂征收水资源费。

    2003年,大化县水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数次向桂冠电力及其所属大化水力发电总厂邮寄和直接送达《关于缴纳水资源费的通知》、《关于限期缴纳水资源费的通知》,要求桂冠电力及大化水电厂,按0.003元/千瓦时的标准,缴纳大化水力发电总厂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所欠水资源费1111.5万元。

    未果之后,大化县水利局在2004年9月向桂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桂冠在2004年9月30日前缴纳大化水力发电总厂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所欠水资源费1111.81万元,并对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所欠的水资源费处以两倍的罚款,同时从2004年9月18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水资源费、罚款及滞纳金总计达2615.184万元。

    收到大化县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桂冠电力向大化县水利局上级――河池市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大化县水利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要求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12月24日,桂冠电力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大化县水利局大水利罚字[2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0日正式依法受理此案。

      2005年4月1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对于拒缴水资源费的原因,桂冠电力在法庭上解释为:

    一是1995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文件规定,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执行国办发(1995)27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三是水利部2003年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在国务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仍按国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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