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钓鱼触电案宣判 江北局胜诉
2006-01-12 10:47:11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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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1月8日,缠绕重庆江北供电局一年多的钓鱼人身损害赔偿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后,以江北局胜诉告终。
2004年12月5日,周洪富在江北区茅溪村一鱼塘钓鱼,其手中鱼杆自然弹起,碰到塘角上空的高压线,被电击致死。2005年1月30日,死者之妻李能英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北供电局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4.1万元。
2005年5月,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江北供电局承担70%的责任,并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合计22.45万元。江北供电局接到一审判决后,表示不服,随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审理中,争议的焦点是供电企业是否属于免责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向导线抛掷物体”做出进一步解释的情况下,作为机构改革后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可以作为参考,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字面含义理解,甩杆钓鱼行为广义上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故死者周洪富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甩杆钓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江北供电局享有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因此,下达了二审判决,明确了原审判决确定责任有误,江北局胜诉。(胡鸣浩)
2004年12月5日,周洪富在江北区茅溪村一鱼塘钓鱼,其手中鱼杆自然弹起,碰到塘角上空的高压线,被电击致死。2005年1月30日,死者之妻李能英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北供电局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4.1万元。
2005年5月,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江北供电局承担70%的责任,并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合计22.45万元。江北供电局接到一审判决后,表示不服,随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审理中,争议的焦点是供电企业是否属于免责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向导线抛掷物体”做出进一步解释的情况下,作为机构改革后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可以作为参考,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字面含义理解,甩杆钓鱼行为广义上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故死者周洪富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甩杆钓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江北供电局享有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因此,下达了二审判决,明确了原审判决确定责任有误,江北局胜诉。(胡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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