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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对电力行业开征水资源费

  2005-11-17 17:53:01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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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日,宁夏重新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工业企业取用地表水每立方米0.05元;水力发电企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其发电量征收每千瓦时水价0.001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取用地表水每立方米0.02元,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0.05元,取用超采区地下水每立方米0.07元。

    目前,我区水资源总量为10.99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9.49亿立方米,不重复地下水资源量1.5亿立方米。按照目前用水水平预测,到2010年,全区将缺水7亿立方米,2020年缺水16亿立方米,干旱缺水已成为制约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截至目前,自治区一级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已对全区51家大中型企业、供水单位核发了《取水许可证》,并核准年取地下水2亿多立方米。但个别企业瞒报、虚报,甚至拒绝上报取水量,拖欠水资源费现象比较严重。

    今年9月,自治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我区2004年制定的《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我区水资源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重新出台《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适时调整我区现行水资源费标准,决定对电力行业开征水资源费,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规定,各用水单位的定额取水量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当地水资源情况每两年核定一次。 (记者 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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