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触高压线死亡 责任谁来负
2005-11-24 16:38:39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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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姜明友 韩继武
案情
北兴农场某居民组马某的丈夫在收割大豆时,由于某矿的高压线不符合安全高度,因其在收割机上作业,意外触碰10千伏高压线时遭电击死亡。事故发生后,由谁来赔偿死者家属的赔偿金引起了一段法律纠纷。
该矿主认为:赔偿的主体应是北兴农场供电局,理由是这条线路是由供电局设计安装的,其供电造成他人死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北兴农场电业局认为赔偿的主体应是电力设施所有人。
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保护他人身体不受侵害,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马某丈夫在实施收割大豆作业时没有违章作业行为,而某矿所有的高压线因线杆倾斜,线路松弛,弧度过大,高度过低而造成其触电死亡,未尽维护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下判决:责令该矿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补偿费、抚养费等58858.6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113.6元,合计60972.12元。该矿矿主不服上诉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在法院规定期限内,二审法院作出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期案例告诉您
现实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法律,责任人必须对受害人进行应有的赔偿。本案马某的丈夫在没有违章作业的情况下,触碰了高度过低的高压线,触电身亡。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某矿,必须负责赔偿责任。
案情
北兴农场某居民组马某的丈夫在收割大豆时,由于某矿的高压线不符合安全高度,因其在收割机上作业,意外触碰10千伏高压线时遭电击死亡。事故发生后,由谁来赔偿死者家属的赔偿金引起了一段法律纠纷。
该矿主认为:赔偿的主体应是北兴农场供电局,理由是这条线路是由供电局设计安装的,其供电造成他人死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北兴农场电业局认为赔偿的主体应是电力设施所有人。
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保护他人身体不受侵害,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马某丈夫在实施收割大豆作业时没有违章作业行为,而某矿所有的高压线因线杆倾斜,线路松弛,弧度过大,高度过低而造成其触电死亡,未尽维护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下判决:责令该矿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补偿费、抚养费等58858.6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113.6元,合计60972.12元。该矿矿主不服上诉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在法院规定期限内,二审法院作出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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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法律,责任人必须对受害人进行应有的赔偿。本案马某的丈夫在没有违章作业的情况下,触碰了高度过低的高压线,触电身亡。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某矿,必须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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