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安装其配套漏电保护器 农妇告赢电业局
2005-11-30 09:15:00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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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在农村电网改造中,当安装人员更换电表时,因未安装其配套的漏电保护器,导致村民为鱼塘增氧触电身亡。村民死亡究竟是谁的责任?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又该谁担责?农妇一纸诉状将电业局推上了法庭。
为鱼塘增氧丈夫触电身亡
2005年11月下旬,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村民触电身亡事故进行了判决:由被告泸州市电业局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7031.52元,死亡补偿费5160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损失88637.52元,被告赔偿部分80%即70910元给原告,原告自行承担20%。
今年8月13日18时30分,泸县毗卢镇尖山坡村8社刘太平帮人打完谷子回家,看见自己鱼塘的鱼翻塘,在未断开电源的情况下,他拿出电源插板给增氧机通电,准备给鱼塘增氧。过了一会儿,在自家院坝装玉米的刘妻李伦清听到丈夫喊“关闸门”,李迅速跑到楼下堂屋将电源总闸拉到断开位置,并迅速跑向约100米的鱼塘看究竟。在刘家闲耍的叔兄刘太吉见李长时间未回,感觉情况不对,急忙朝鱼塘跑去,只见李伦清在鱼塘中抱着刘太平。因刘太吉年岁已高,便喊不远处打谷子的侄子刘元昌一起帮忙把刘太平抬到坝子里。闻讯的村电工杨才华及时到配电房断开电闸,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家属进行救治,谁知,当村医生赶来时刘已停止了呼吸。
安装漏电保护器是谁的责任?
丈夫瞬间离开人世,李伦清悲痛不已。处理完丈夫后事后,在热心人的帮助下,李伦清及其子一纸诉状将泸州市电业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8638元。
李伦清认为,2002年泸县毗卢镇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泸州市电业局在改造中更换了用户的电表。他们一家是按供电部门的规定要求缴纳了相关费用,可是被告的下属机构管理松散,违反了《供电营业规则》和农村电网改造的有关规定,安装人员在更换刘太平家电表时,未安装新电表的配套设施――漏电保护器,只将漏电保护器放置于刘家里。李伦清认为,就是这个不负责的行为,导致了刘太平的死亡。
泸州市电业局认为,刘太平出事地点的电力设施产权属于原告所有;刘太平私拉乱接电力线为鱼塘中的增氧机供电,该行为属违章行为,这是造成其触电死亡的重要原因。被告为用户安装漏电保护器并不是被告的法定义务,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自愿行为。被告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太平应为其行为负责。
农妇状告电业局赢了
法院审理认为:2002年原告所在的尖山坡村按供电部门的规定进行了农网改造工程,原告向其缴纳了规定的相关费用后,被告的下属机构供电所只对原告家的电表进行了重新更换安装,并未对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漏电保护器进行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说明书功能载明:“本开关主要用来对致命危险的人身触电进行保护,也可用来防止因设备绝缘损坏,产生接地漏电所引起的火灾”。此功能,对于有专业电力知识的被告是应该知道的。漏电保护器与电表是配套设施,而该保护器的安装是与重新更换电表应一同进行安装、使用的。安装漏电保护器是安装电表后的附随义务,是被告必须履行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应该必须履行,义务不能放弃。因此被告认为,为用户安装漏电保护器不是供电部门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刘太平在私拉乱接电力线为鱼塘的增氧机供电长达半年时间里,被告没有检查,也未对其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存在管理、监督方面的重大疏忽。
在这起触电身亡事故中,被告没有履行安装电表后的附随义务即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未对安装电表后的用电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未对原告的私拉乱接电力线行为进行纠正,被告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死者刘太平的私拉乱接电力线为离家约100米左右鱼塘中的增氧机供电违章行为,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泸县人民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李兵李刚)
相关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为鱼塘增氧丈夫触电身亡
2005年11月下旬,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村民触电身亡事故进行了判决:由被告泸州市电业局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7031.52元,死亡补偿费5160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损失88637.52元,被告赔偿部分80%即70910元给原告,原告自行承担20%。
今年8月13日18时30分,泸县毗卢镇尖山坡村8社刘太平帮人打完谷子回家,看见自己鱼塘的鱼翻塘,在未断开电源的情况下,他拿出电源插板给增氧机通电,准备给鱼塘增氧。过了一会儿,在自家院坝装玉米的刘妻李伦清听到丈夫喊“关闸门”,李迅速跑到楼下堂屋将电源总闸拉到断开位置,并迅速跑向约100米的鱼塘看究竟。在刘家闲耍的叔兄刘太吉见李长时间未回,感觉情况不对,急忙朝鱼塘跑去,只见李伦清在鱼塘中抱着刘太平。因刘太吉年岁已高,便喊不远处打谷子的侄子刘元昌一起帮忙把刘太平抬到坝子里。闻讯的村电工杨才华及时到配电房断开电闸,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家属进行救治,谁知,当村医生赶来时刘已停止了呼吸。
安装漏电保护器是谁的责任?
丈夫瞬间离开人世,李伦清悲痛不已。处理完丈夫后事后,在热心人的帮助下,李伦清及其子一纸诉状将泸州市电业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8638元。
李伦清认为,2002年泸县毗卢镇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泸州市电业局在改造中更换了用户的电表。他们一家是按供电部门的规定要求缴纳了相关费用,可是被告的下属机构管理松散,违反了《供电营业规则》和农村电网改造的有关规定,安装人员在更换刘太平家电表时,未安装新电表的配套设施――漏电保护器,只将漏电保护器放置于刘家里。李伦清认为,就是这个不负责的行为,导致了刘太平的死亡。
泸州市电业局认为,刘太平出事地点的电力设施产权属于原告所有;刘太平私拉乱接电力线为鱼塘中的增氧机供电,该行为属违章行为,这是造成其触电死亡的重要原因。被告为用户安装漏电保护器并不是被告的法定义务,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自愿行为。被告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太平应为其行为负责。
农妇状告电业局赢了
法院审理认为:2002年原告所在的尖山坡村按供电部门的规定进行了农网改造工程,原告向其缴纳了规定的相关费用后,被告的下属机构供电所只对原告家的电表进行了重新更换安装,并未对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漏电保护器进行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说明书功能载明:“本开关主要用来对致命危险的人身触电进行保护,也可用来防止因设备绝缘损坏,产生接地漏电所引起的火灾”。此功能,对于有专业电力知识的被告是应该知道的。漏电保护器与电表是配套设施,而该保护器的安装是与重新更换电表应一同进行安装、使用的。安装漏电保护器是安装电表后的附随义务,是被告必须履行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应该必须履行,义务不能放弃。因此被告认为,为用户安装漏电保护器不是供电部门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刘太平在私拉乱接电力线为鱼塘的增氧机供电长达半年时间里,被告没有检查,也未对其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存在管理、监督方面的重大疏忽。
在这起触电身亡事故中,被告没有履行安装电表后的附随义务即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未对安装电表后的用电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未对原告的私拉乱接电力线行为进行纠正,被告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死者刘太平的私拉乱接电力线为离家约100米左右鱼塘中的增氧机供电违章行为,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泸县人民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李兵李刚)
相关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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