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首部《供用电条例》开始征求意见
2005-11-30 17:16:59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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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11月29日,从甘肃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首部《甘肃省供用电条例》(送审稿)已经有关部门制订完成,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应按程序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用户可向价格部门投诉电价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部门规定的电价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用户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否则供电企业有权根据双方所签供用电合同收取电费违约金或停止供电。用户对供电企业的业务价费标准有异议时,可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投诉,供电企业与用户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裁决。但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裁决前,应当按期交费。
10个工作日内给予用户答复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4种情况供电企业可以拉闸
非居民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办理销户手续,解除供用电合同:一是用户申请销户;二是用户连续6个月停止用电,也未办理暂停用电手续;三是企业依法破产或被依法取缔;四是用户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县以上人民政府指令终止供电的。
破坏电表用电属窃电行为
条例所称窃电行为,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或者其他手段不计电量或者少计电量的用电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窃电行为:一是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是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是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是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五是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六是使用特制的装置或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按180天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365天;每日窃电时间,三班制动力用电按24小时计算,照明用电按6小时计算,商业及其他用电按12小时计算。
扰乱供用电秩序罚款50000元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以下标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破坏、盗窃、损毁电力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是非法出售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是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四是盗窃电能的,供电企业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缴电费,并承担应交电费3倍以下的违约使用电费,情节严重的,由供电企业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五是制造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六是出售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七是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高 卫)
《条例》规定,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应按程序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用户可向价格部门投诉电价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部门规定的电价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用户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否则供电企业有权根据双方所签供用电合同收取电费违约金或停止供电。用户对供电企业的业务价费标准有异议时,可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投诉,供电企业与用户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裁决。但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裁决前,应当按期交费。
10个工作日内给予用户答复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4种情况供电企业可以拉闸
非居民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办理销户手续,解除供用电合同:一是用户申请销户;二是用户连续6个月停止用电,也未办理暂停用电手续;三是企业依法破产或被依法取缔;四是用户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县以上人民政府指令终止供电的。
破坏电表用电属窃电行为
条例所称窃电行为,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或者其他手段不计电量或者少计电量的用电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窃电行为:一是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是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是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是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五是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六是使用特制的装置或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按180天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365天;每日窃电时间,三班制动力用电按24小时计算,照明用电按6小时计算,商业及其他用电按12小时计算。
扰乱供用电秩序罚款50000元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以下标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破坏、盗窃、损毁电力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是非法出售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是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四是盗窃电能的,供电企业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缴电费,并承担应交电费3倍以下的违约使用电费,情节严重的,由供电企业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五是制造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六是出售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七是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高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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