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挂牌厦门“3.10”涉电案主犯被判无期
2005-12-19 14:56:26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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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12月上旬,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厦门“3.10”涉电案依法作出判决,九名被告人被依法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或收购赃物罪分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
2004年3月10日,一伙擅长盗窃电力设备的犯罪分子,盗窃、破坏了厦门电业局位于海沧新阳工业区华青开闭所内正处于“热备用状态”的5个配电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万余元。案件发生后,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海沧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厦门电业局保卫部联合成立了“3.10”专案组,并开展了侦破工作,终于将该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共抓获盗窃、销赃犯罪嫌疑人11名,涉及各类盗窃、抢劫案件70余起,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郑炳淼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翁德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郑炳坤、刘安辉、温良清、林玉清、彭星亮、许国允、郑领道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多次结伙盗取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严重影响了被盗地区的生产、生活用电,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且系共同犯罪,故作出以上判决。(刘伟民)
2004年3月10日,一伙擅长盗窃电力设备的犯罪分子,盗窃、破坏了厦门电业局位于海沧新阳工业区华青开闭所内正处于“热备用状态”的5个配电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万余元。案件发生后,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海沧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厦门电业局保卫部联合成立了“3.10”专案组,并开展了侦破工作,终于将该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共抓获盗窃、销赃犯罪嫌疑人11名,涉及各类盗窃、抢劫案件70余起,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郑炳淼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翁德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郑炳坤、刘安辉、温良清、林玉清、彭星亮、许国允、郑领道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多次结伙盗取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严重影响了被盗地区的生产、生活用电,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且系共同犯罪,故作出以上判决。(刘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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