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孩遭电击 电力局村委会“无过错”照赔钱
2005-10-12 11:19:55 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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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7天水7岁男孩遭电击失去双臂 家长将变压器产权人和使用人告上法庭 电力局村委会“无过错”照赔钱
★核心提示
★2004年6月5日,麦积区马跑泉镇慕滩村年仅7岁的小男孩强强(化名)在玩耍时,爬上高约1.8米的变压器围墙,不幸被高压电击中严重致残。高额的医疗费对于一个农民家庭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在多次和变压器的产权人麦积区电力局和使用人慕滩村委会交涉无果后,强强的父母将其告上法庭。目前赢了官司的强强即将得到两被告赔偿金近35万元。事发:七岁男孩遭电击2004年6月5日下午5时许,麦积区马跑泉镇慕滩村村民李某带着7岁的儿子强强在慕滩村排灌专用变压器附近的地里打蒜薹。强强出于好奇爬上高约1.8米的变压器围墙,导致其双上肢被变压器上方高压电击伤,当场被击昏跌落在变压器围墙内。之后,强强被送往原解放军第29医院救治,住院19天后,强强被转至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进行双上肢截肢术。同年9月26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法医鉴定强强的伤为四级伤残。在治疗期间,强强的父母曾多次找慕滩村委会和麦积区电力局,认为其作为变压器的实际使用人和产权人,对强强的伤残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其共同赔偿强强医疗费和伤残补助费。但其以此事与他们无责任为由,拒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2004年11月2日,强强的父母将麦积区电力局和慕滩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87万余元。
索赔:获赔35万尚未执行2004年12月28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被涉案高压电击伤致使身体受损,虽然电力设施产权人、使用人无过错,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电力局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设施未尽到监督、检查的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电力局应承担主要责任;慕滩村委会作为变压器的使用人,其修筑的变压器围墙不仅留有缺口,且易于行人攀登,给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应承担管理防护不当的责任;原告的家人在明知强强年幼无辨别能力且在危险区域玩耍,未尽到安全教育、监督保护的监护职责,致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强强私自攀登变压器外围墙导致事故的发生,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因此判决麦积区电力局赔偿法庭认定总赔偿金的40%即198248元,慕滩村委会承担30%即148686元,强强的父母承担30%即148686元。
宣判后,麦积区电力局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8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省高院予以确认。
10月9日,强强的父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官司虽说赢了,但截至目前,强强还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他已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赔偿金执行申请。
文/图本报记者王兰芳
★核心提示
★2004年6月5日,麦积区马跑泉镇慕滩村年仅7岁的小男孩强强(化名)在玩耍时,爬上高约1.8米的变压器围墙,不幸被高压电击中严重致残。高额的医疗费对于一个农民家庭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在多次和变压器的产权人麦积区电力局和使用人慕滩村委会交涉无果后,强强的父母将其告上法庭。目前赢了官司的强强即将得到两被告赔偿金近35万元。事发:七岁男孩遭电击2004年6月5日下午5时许,麦积区马跑泉镇慕滩村村民李某带着7岁的儿子强强在慕滩村排灌专用变压器附近的地里打蒜薹。强强出于好奇爬上高约1.8米的变压器围墙,导致其双上肢被变压器上方高压电击伤,当场被击昏跌落在变压器围墙内。之后,强强被送往原解放军第29医院救治,住院19天后,强强被转至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进行双上肢截肢术。同年9月26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法医鉴定强强的伤为四级伤残。在治疗期间,强强的父母曾多次找慕滩村委会和麦积区电力局,认为其作为变压器的实际使用人和产权人,对强强的伤残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其共同赔偿强强医疗费和伤残补助费。但其以此事与他们无责任为由,拒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2004年11月2日,强强的父母将麦积区电力局和慕滩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87万余元。
索赔:获赔35万尚未执行2004年12月28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被涉案高压电击伤致使身体受损,虽然电力设施产权人、使用人无过错,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电力局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设施未尽到监督、检查的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电力局应承担主要责任;慕滩村委会作为变压器的使用人,其修筑的变压器围墙不仅留有缺口,且易于行人攀登,给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应承担管理防护不当的责任;原告的家人在明知强强年幼无辨别能力且在危险区域玩耍,未尽到安全教育、监督保护的监护职责,致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强强私自攀登变压器外围墙导致事故的发生,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因此判决麦积区电力局赔偿法庭认定总赔偿金的40%即198248元,慕滩村委会承担30%即148686元,强强的父母承担30%即148686元。
宣判后,麦积区电力局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8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省高院予以确认。
10月9日,强强的父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官司虽说赢了,但截至目前,强强还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他已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赔偿金执行申请。
文/图本报记者王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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