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明确要求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2005-10-21 11:03:46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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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水利部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本报讯 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学习借鉴福建做法,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水能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水能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的水利工作肩负着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两副重担。近年来,水能开发利用中出现了一些圈占资源、无序开发、破坏环境、威胁公共安全等突出问题,引起了中央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针对这些问题,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清除“四无”水电站事故隐患、加强水能管理的要求,推进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改革,清理整顿水能开发利用市场,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福建省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加大水能开发利用管理力度,最近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对水能规划、开发权出让和转让、水电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违规项目清查处理和执法检查等水能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对于规范水能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生态与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水利部转发该文件供各地学习借鉴。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依法行政,依法做好水能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强规划,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一)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能资源的开发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二)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尚未编制规划的流域,要抓紧组织编制规划。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流域综合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流域综合规划未经重新审批的,应停止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
(四)流域综合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要修改的,必须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五)水能资源开发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禁止无规划的盲目开发。不符合规划的项目或未经规划的流域,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水能资源开发项目。
二、创新机制,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有偿出让、转让制度
(一)水能资源归国家所有。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
(二)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有偿出让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在出让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流域规划同意书。
(三)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其中,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设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从获得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电站性质确定。
(五)水电站改造、扩建、技改项目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如扩大流域利用范围的,应重新确定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
(六)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制定,应有利于鼓励符合规划且有调节库容电站的建设,严格控制径流电站盲目开发。要根据建设和运行社会平均成本,结合装机容量、调节能力等指标,制定并公布分类别水电上网电价标准,以引导合理投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七)经批准依法获得的水能开发使用权可在有效期内进行转让,使用年限仍从使用权出让时间算起。
(八)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金归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专项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保护和管理以及补助
本报讯 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学习借鉴福建做法,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水能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水能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的水利工作肩负着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两副重担。近年来,水能开发利用中出现了一些圈占资源、无序开发、破坏环境、威胁公共安全等突出问题,引起了中央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针对这些问题,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清除“四无”水电站事故隐患、加强水能管理的要求,推进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改革,清理整顿水能开发利用市场,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福建省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加大水能开发利用管理力度,最近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对水能规划、开发权出让和转让、水电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违规项目清查处理和执法检查等水能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对于规范水能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生态与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水利部转发该文件供各地学习借鉴。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依法行政,依法做好水能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强规划,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一)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能资源的开发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二)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尚未编制规划的流域,要抓紧组织编制规划。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流域综合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流域综合规划未经重新审批的,应停止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
(四)流域综合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要修改的,必须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五)水能资源开发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禁止无规划的盲目开发。不符合规划的项目或未经规划的流域,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水能资源开发项目。
二、创新机制,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有偿出让、转让制度
(一)水能资源归国家所有。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
(二)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有偿出让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在出让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流域规划同意书。
(三)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其中,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设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从获得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电站性质确定。
(五)水电站改造、扩建、技改项目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如扩大流域利用范围的,应重新确定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
(六)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制定,应有利于鼓励符合规划且有调节库容电站的建设,严格控制径流电站盲目开发。要根据建设和运行社会平均成本,结合装机容量、调节能力等指标,制定并公布分类别水电上网电价标准,以引导合理投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七)经批准依法获得的水能开发使用权可在有效期内进行转让,使用年限仍从使用权出让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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